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为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日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要求,从进一步完善土地支持政策,落实税费和中央补助资金支持政策,完善金融配套政策,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完善公共服务配套等五个方面给予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政策支持,不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
《通知》要求,从五个方面,给予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政策支持。
一是进一步完善土地支持政策。探索利用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变更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已经确权的土地,仅部分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可将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分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支持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的宗地内,允许配建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供应及保障力度。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划拨方式供地。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按照住宅总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4%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和不低于1%的公租房。
二是落实税费和中央补助资金支持政策。积极争取通过国家、省现有经费渠道,持续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支持。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民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住房租赁企业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按低限减半收取。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办理用水、用电、用气、供暖报装时,用水、用电、用气、供暖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三是完善金融配套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建设、自持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鼓励各金融机构结合我市租赁住房市场实际,有针对性提供金融服务。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改造、运营企业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融资。
四是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联审制度。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五是完善公共服务配套。积极探索租购同权,加快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从就业创业服务、出行福利、社会保险、卫生健康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方面创新政策,特别是教育方面,对符合条件的承租户子女,可统筹安排相对就近入学。
《通知》强调,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要明确运营管理期限。将享受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补助的项目中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其持续运营期限按照原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明确退出程序。享受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补助并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项目,满足政策规定运营期后如要退出管理,产权人应于期满前六个月,向受理单位提出退出申请。未提出申请退出且改变房屋用途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