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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有新规范

2022-02-16 08:02:59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2月1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要求,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把节水放在优先位置,规范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2月1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要求,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把节水放在优先位置,规范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
 
 
《管理办法》明确了申报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的条件:
 
1.城市节水法规政策健全。有城市节约用水,水资源管理,供水、排水、用水管理,地下水保护,非常规水利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城市节水管理主管部门明确,职责清晰,人员稳定,日常节水管理规范。推动落实各项节水制度,开展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以及日常的节水宣传,开展城市节水的日常培训等。
 
3.建立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有用水计量与统计管理办法,或者关于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批准文件,城市节水统计至少开展2年以上。
 
4.建立节水财政投入制度。有稳定的年度节水财政投入,能够支持节水基础管理、节水设施建设与改造、节水型器具推广、节水培训以及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开展。
 
5.城市节水制度健全。有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节水“三同时”、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取水许可、城市节水奖惩等具体制度或办法并实施;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有关于特种行业用水管理、鼓励再生水利用等的价格管理办法。
 
7.编制并有效实施城市节水规划。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并经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出台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控相关制度,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
 
7.推进智能化供水节水管理。建立城市供水节水数字化管理平台,能够支持节水统计、计划用水和超定额管理。
 
8.申报国家节水型城市,须通过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预评选满1年(含)以上。
 
9.近3年内(申报当年及前两年自然年内)未发生城市节水、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未发生违背城市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等行为,未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近3年内受到城市节水方面相关媒体曝光,并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自动取消参评资格。
 
《管理办法》规定了申报程序:
 
1.申报城市对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评选标准》进行自评,自评达标后分别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对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评选标准》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初审总分达90分(含)以上的城市,于申报年的12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联合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3.直辖市的区(不含县)自评达到90分的,由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城市管理局、水务局)、发展改革委于申报年的12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联合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4.直辖市自评达到90分的,由直辖市人民政府于申报年的12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申报材料,并于评选年的12月31日前完成评选工作。
 
《管理办法》规定,国家节水型城市评选每2年开展一次,奇数年为申报年,偶数年为评选年。
 
《管理办法》制定了评选程序:
 
1.申报材料预审。专家组负责申报材料预审,形成预审意见。
 
2.第三方评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结合城市体检,对国家节水型城市建设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评选的重要参考。
 
3.社会满意度调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调查
 
了解当地居民社会节水意识情况。社会满意度调查结果作为评选的重要参考。
 
4.现场考评。根据预审意见、第三方评价和社会满意度调查结果,由专家组提出现场考评建议名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对通过审核的申报城市,由专家组进行现场考评。
 
5.综合评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综合评议,形成综合评议意见,确定国家节水型城市建议名单。
 
6.公示及命名。国家节水型城市名单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两部委正式命名。
 
《管理办法》规定,国家节水型城市命名有效期为5年。
 
明确,已获国家节水型城市命名的城市人民政府应于有效期满前一年向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自评报告。未申请复查的,称号不再保留。
 
复查通过的城市,继续保留其称号;对于未通过复查且在一年内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其称号;保留称号期间发生城市节水、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违背城市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等行为的,给予警告直至撤销称号。被撤销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城市,不得参加下一申报年度申报评选。
 
附件:国家节水型城市评选标准
164497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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