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海南省发布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1月1日起施行。日前,海南省人社厅下发《关于贯彻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提出,要加快推进信用建设法治化,强化对恶意欠薪违法行为的信用惩戒;完善失信约束,预防和震慑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
《通知》要求,加快推进信用建设法治化。对恶意欠薪违法行为强化信用惩戒。要通过工作流程细化、业务传、帮、带、案卷评议、证据材料与执法文书抽查、案例推广指导等措施进一步提升监察执法规范化水平,确保案件查办和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工作质量。
一是准确把握列入条件。坚持过罚相当,突出促改导向,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努力做到应列尽列。在作出列入决定前,用人单位改正欠薪行为且作出守信承诺的,可不予列入。
二是严格履行认定程序。对经调查取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者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
三是规范相关执法文书。在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过程中,要按照《管理办法》规定下发列入决定书等文书,提高工作的规范性、严肃性,确保工作程序严谨合规。
四是及时公开失信信息。作出列入决定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开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失信信息公开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个人相关信息的要进行必要脱敏处理。
五是有效实施联合惩戒。要按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共享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信息,建立信息共享渠道,建立健全惩戒通报机制,及时掌握相关部门惩戒措施实施情况。
六是严守提前移出条件。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核实用人单位提前移出申请,作出是否予以提前移出的决定。当事人被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应当及时停止公开,将移出信息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七是加强失信主体监管。要把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的用人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通知》强调,要把落实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纳入对市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查检查力度,对不按要求落实社会公布及联合惩戒工作的市县限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