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修订后的《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每2年开展一次。明确,申报城市(县、直辖市辖区)应符合“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政策和标准较为健全”等八个条件。
《管理办法》规定,申报城市(县、直辖市辖区)应符合八个条件:
一、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政策和标准较为健全;
二、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能够保障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科学研究及宣传培训等工作的开展;
三、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明确,职责清晰,人员稳定,并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队伍,园林绿化管理规范;
四、编制并有效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公园体系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和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县城可在绿地系统规划中增加公园体系、生物多样性保护专章内容;
五、重视城市园林文化保护传承与发展,在园林绿化建设中体现地域、历史、人文特色,弘扬地方传统文化。定期组织开展专业培训和技能竞赛,园林营造技艺得到较好传承;
六、及时更新“全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关信息,真实反映城市园林绿化基础工作;
七、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须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2年以上;
八、近2年内(申报当年及前一年自然年内,下同)未发生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未发生违背城市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和大规模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等行为,未被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根据规定,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每2年开展一次,偶数年为申报年,奇数年为评选年。
《管理办法》规定了申报程序:
1.申报城市(县、直辖市辖区)对照《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进行自评,自评达标后向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照《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初审总分达80分(含)以上的申报城市(县、直辖市辖区),于申报年的12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3.直辖市作为申报城市的,自评达标后由直辖市人民政府于申报年的12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受理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报送的申报材料,并于评选年的12月31日前完成评选工作。
《管理办法》制定了评选程序:
1.申报材料预审。专家组负责申报材料的预审,形成预审意见。
2.第三方评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第三方机构,结合城市体检,对国家园林城市建设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价。第三方评价结果作为评选的重要参考。
3.社会满意度调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第三方机构,了解当地居民对申报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满意度。社会满意度调查结果作为评选的重要参考。
4.现场考评。通过审核的城市(县、直辖市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出专家组进行现场考评。
5.综合评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综合评议,形成综合评议意见,评议确定国家园林城市建议名单。
6.公示及命名。综合评议确定的国家园林城市(县、直辖市辖区)名单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命名。
《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园林城市命名有效期为5年。
《管理办法》规定,已获命名的城市到期前按要求提出复查申请;未申请复查的,称号不再保留。被撤销国家园林城市称号的,不得参加下一申报年度申报评选。发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复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暂停受理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下一申报年度国家园林城市申报。
《管理办法》明确了国家园林城市示范项目申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