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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对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

2021-10-08 07:33:29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日前,国家发改委公布《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至10月30日。《若干意见》强调,坚决遏制违规投标行为。要求,严格规范投标人行为,精准锁定重点监管对象,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对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日前,国家发改委公布《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至10月30日。《若干意见》强调,坚决遏制违规投标行为。要求,严格规范投标人行为,精准锁定重点监管对象,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对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
 
 
《若干意见》从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坚决遏制违规投标行为、加强评标专家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职责等六个方面,提出二十五条要求。
 
《若干意见》要求,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要严格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不得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使用专利技术等任何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复函意见、备忘录等形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转变为谈判、比选或者直接发包等非招标方式;不得对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违法采用邀请招标;严禁随意改变招标程序,禁止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直接确定潜在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严格规范招标文件编制。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差别对待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提出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使用特定业绩等要求,不得简单套用特定产品设置评价标准、技术参数等。
 
严格约束招标人代表行为。严禁超过法定比例安排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活动;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招标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意向性、倾向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严禁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招标文件和法定程序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招标人代表原则上不在合同履约阶段担任项目管理负责人。
 
做好评标报告的审查评估。落实内控管理责任。建立招标人代表责任追究终身制。规范开展履约管理。探索建立项目单位招标投标绩效评价机制,有序引导招标投标活动由程序控制单一型向程序控制和绩效结果并重型的转变,不得“一招了之”。
 
《若干意见》要求,坚决遏制违规投标行为。要严格规范投标人行为。不得出借、借用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或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要精准锁定重点监管对象。重点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涉嫌围标串标的“陪标专业户”,重点打击涉嫌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不法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
 
要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要对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对被查实有违规违法行为的投标人,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处理到位,不得仅取消一定区域内的投标资格;不得以行政约谈代替行政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七个工作日内必须公开的规定,并及时推送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步公示至“信用中国”网站。
 
《若干意见》要求,加强评标专家管理。要严格评标区域场地管理。严肃评标纪律。重点打击发起或者组织串联、操控评标专家进行围标串标的“标头”。确保评标专家责任落实。建立评标专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强化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建立评标专家的动态考核,实行“一标一评”。建立专家继续教育培训机制。
 
《若干意见》要求,规范招标代理行业管理。要切实规范代理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代理业务;不得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招标人的违法违规要求;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不得对电子招标文件收取费用;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建立最严格的部门内控机制,实行最严格的系统安防措施。规范平台主体行为。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安全可信管理。
 
《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职责。明确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要聚焦屡禁不止、禁而不绝的老问题,紧盯花样翻新、隐形变异的新动向。加强部门联动。引导社会监督。培育诚信自律。开展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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