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通知,就国家标准《节水型居民小区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29日。
《评价标准》的制定,旨在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提高城镇居民小区用水效率和效益,促进居民节约用水。
《评价标准》由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评价指标与评价标准等四个部分组成。
《评价标准》就有关术语作出界定:
居民小区,一般称住宅小区,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专供家庭居住、生活且有统一物业管理的单体建筑或集中建筑区。
居民生活用水,是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用水。
小区公共用水,主要包括:绿化、景观、消防、浇洒道路、洗车、公用设施运行维护以及餐饮、养老、医疗等公共服务的用水。
《评价标准》规定了节水型居民小区的基本条件:
1.凡直接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用水户应取得取水许可证。
2.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应使用自备水。
3.景观湖补水不应使用自来水,喷泉、水景、游泳池等应循环使用。
4.缺水地区,绿化不应使用自来水。
5.无供水“包费制”问题。
6.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和器具。
7.两年内无因浪费用水受到行政处罚或拖欠水费的现象。
《评价标准》明确了评价指标与评价标准。节水型居民小区评价指标包括基础管理、技术和特色三类指标;评价标准为100分,其中,节水基础管理指标共计60分;节水技术指标共计40分。
《评价标准》还规定了节水特色指标的评价内容与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