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日前,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开发布了《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活动。
农村村民住宅原则上不超过3层
《办法(试行)》规定,贵州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住宅建设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是指农村村民在新增宅基地或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个人住房的行为。农村村民住宅原则上不超过3层,底层层高原则上不超过3.6米,标准层层高原则上不超过3.3米,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320平方米以内,可采取独栋、联排的方式建设。风景名胜区周边、乡村旅游示范点、文化旅游产业聚集区等区域,县级人民政府可制定相关规定,适当放宽上述区域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面积标准。
《办法(试行)》规定,贵州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住宅建设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是指农村村民在新增宅基地或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个人住房的行为。
遵循五个程序办理原则
《办法(试行)》明确,申请宅基地建设农村住宅须按照村民申请、实地选址、村民选定住宅图集或提供设计方案、村级组织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审批五个程序办理。
同时,鼓励农村住宅采用坡屋面,住房风貌与整体村容村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新建的农村住宅应功能完善、设施配套、厨卧分离、厕圈分离;改建、扩建的农村住宅满足改厨、改厕、改圈、建筑质量和消防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