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为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鼓励成都市、区(市、县)两级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日前,成都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国资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鼓励国有企业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具体规定如下:
房源筹集
● 盘活存量住房
鼓励国有企业将自有存量住房盘活后优先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国有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市场存量住房(含符合条件的配建租赁住房)盘活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 现有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
支持国有企业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现有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 现有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
支持国有企业在企业集中、交通枢纽、配套完善等区域,利用TOD、公交场站等已取得的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国有企业利用产业功能区中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 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集中新建
采取划拨、租赁、出让等方式,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集中新建。
● 现有集体建设用地上存量房屋改造
支持国有企业利用已取得使用权的集体建设用地上存量房屋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审批流程
●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产业功能区中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集中新建
申请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属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申请单位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办理立项、规划、土地、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施工许可、建设监督和竣工验收等手续。
● 盘活存量住房、现有集体建设用地上存量房屋改造
申请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管理。
《实施方案》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其中70平方米以内户型建筑面积占比原则上不低于80%。租金接受政府指导,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属地实际适当提高租金优惠比例,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承担。同时,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
此外,《实施方案》要求同步强化监管措施,严禁以租代售。按照要求,申请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依法依规进行建设运营,认真履行治安、消防、安全等职责,自觉接受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禁止“以租代售”或以收取保证金等方式变相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