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7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住建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了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指出,我国第一次明确住房保障体系的顶层设计:今后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这是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一个新制度。
据了解,我国住房保障工作进行了很多年了,但是从国家层面住房保障体系的顶层设计一直没有明确,近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是第一次明确了国家层面的住房保障体系的顶层设计。今后国家的住房保障体系,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
据介绍,公租房,我们已经做了很多年了,现在全国已经有1600多万套公租房,公租房主要面向的对象是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公租房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实物保障,一种是货币补贴。公租房是列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的内容。
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的对象和公租房不一样,比如新毕业的大学生,很多人不符合公租房的收入条件。保障性租赁住房就是在公租房之外,来解决新市民和青年人的住房困难。这是一个新的制度,是以前所没有的。这个新的制度就是政府给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这个新制度,重点是在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因为我们的新市民、青年人主要是在这些大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一个特点,主要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主要是要城市里的这些老城区、园区或者交通便利的区域建设这些小户型、低租金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这是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定位。这是和公租房互相配合的制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因为它是小面积,对于新市民、青年人来说,这个住房主要是解决阶段性的住房困难。
共有产权住房,大学刚毕业,可能一间房就可以了,但是以后结婚了,生孩子了,可能就需要有更好的条件,所以保障体系里还有共有产权住房。通过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阶段性的住房困难,过了6年、8年,有一定的积累和能力,但是买不起商品住房,政府要安排共有产权住房这样一种供给,使得他们能花较低的价格买着共有产权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区别于公租房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落实党的十九大要求,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公租房主要是由政府投资建设和发放货币补贴,保障性租赁住房要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其中,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从调研情况看,很多企事业单位有相当数量的自有闲置土地,同时企事业单位新就业职工的住房又比较困难。所以这次国办出台《意见》,给出了一个新政策,就是允许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等,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是要面向单位新就业的青年职工,帮助他们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
这次《意见》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城市的范围并赋予城市自主权。《意见》明确,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所以,实际上把这个权利交给了城市。城市要不要用这项政策,要根据本地需求确定。没有需求的地方,不能盲目建设。
二是《意见》对土地、规划、审批及建设成本高等问题提出了解决路径和方法。为了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意见》明确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需变更土地用途,但不补缴土地价款,而且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同时,《意见》专门明确了审批机制,刚才倪部长也说到,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会审机制,要快速审批,支持建设。《意见》还规定,企事业单位可以自建,自己没有资金或者没有能力,也可以与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合作建设运营。
三是《意见》对企事业单位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明确要求要加强监督管理。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一定是小户型,主要是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同时,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也不得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者骗取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