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6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奖励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将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奖励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350000万元以投资补助方式切块,对符合条件的江西、湖南、贵州、广西、山东、云南、安徽、江苏、黑龙江、新疆等10个省份进行奖励。
《通知》强调,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以及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进行建设,严禁将中央预算内投资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项目建设所需其他资金要确保足额及时到位。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如确需调整,须按权限报有关机关批准。
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核,原则上不得安排用于城市主干道主管网、综合管廊、城市广场、城市公园等项目,不得安排用于地方各项建设资金未落实、规定时间内无法开工建设的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要重点支持项目排水防涝设施内容,要统筹考虑支持消除污水收集空白区以及充电桩等民生设施,完善“一城一策”“一区一策”消防车通道治理方案。要切实落实项目建设条件,重点安排因配套基础设施短板影响群众使用的项目。
《通知》要求,在收文后3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及时上报备案并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相应分解至具体项目。其中,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超过本次下达额度的三分之一。在分解投资计划时,要向获得2020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激励的市县倾斜;要加大对“三区三州”和革命老区等特殊类型地区倾斜支持力度;要对地震易发区加大支持。
《通知》强调,加强监管,项目单位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中的监管责任人应随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并及时主动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要发挥基层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就近就便监管的优势,压实“两个责任”,努力做到问题早发现、早解决,避免等到审计、督查发现问题才去解决。要建立工作机制,制定监管计划,组织实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日常调度、在线监测、现场检查和监督问责。对存在不按规定履行建设项目程序、不能按时开竣工、竣工验收不合格等问题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房地)等部门,通过通报批评、收回或扣减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予以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