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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棚改:“以奖代补”改为“财政贴息”

2021-06-02 07:47:05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日前,黑龙江省住建厅、财政厅下发通知印发《黑龙江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由过去“以奖代补”改为省级财政部门对全省符合条件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予以一定比例和一定期限的利息补贴。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日前,黑龙江省住建厅、财政厅下发通知印发《黑龙江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由过去“以奖代补”改为省级财政部门对全省符合条件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予以一定比例和一定期限的利息补贴。
 
 
为拓宽城市棚户区改造尤其是地级以上城市主城区以外的县(市)棚户区改造融资渠道,破解单纯依赖政府债券,且目前政府债券难以保障的问题,进一步吸引金融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黑龙江省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实行利息补贴。
 
《管理办法》就贴息资金来源和规模作出了规定。明确,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来源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的资金。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规模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对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增贷款及建设期限较短的项目贷款所需贴息资金优先支持。
 
《管理办法》明确了贴息范围和期限。规定,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已纳入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2021年及以后年度计划,并由市(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单位从商业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实际借入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的贷款;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未享受过其他贴息扶持政策。
 
强调,七种情形不纳入贴息范围:旧住宅区环境整治项目贷款;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延长项目建设期发生的贷款利息,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发生的贷款利息;已获得其他财政贴息资金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本办法印发前,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已清偿的贷款;贷款合同未能明确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关;其他不属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贷款。
 
明确,贴息期限按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超过实际贷款期限。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期少于3年(含3年)的,按项目建设期进行贴息;项目建设期超过3年的,按3年进行贴息;属于征收补偿的贷款,按2年进行贴息。
 
贴息周期。2021年为1月1日至6月20日,以后年度为上年6月21日至当年6月20日。
 
贴息资金的使用,实行“先付息,后补贴”的原则,每年结算一次。
 
《管理办法》强调,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贴息资金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项目实施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市县财政部门可取消其申报贴息的资格,并相应收回贴息资金。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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