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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5年,我国全面建成城市停车系统

2021-05-24 07:34:21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由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制定的《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要求,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提出,到2035年,布局合理、供给充足、智能高效、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车系统全面建成,为现代城市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由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制定的《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要求,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提出,到2035年,布局合理、供给充足、智能高效、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车系统全面建成,为现代城市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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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提出了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国大中小城市基本建成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系统,社会资本广泛参与,信息技术与停车产业深度融合,停车资源高效利用,城市停车规范有序,依法治理、社会共治局面基本形成,居住社区、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停车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到2035年,布局合理、供给充足、智能高效、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车系统全面建成,为现代城市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如何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要求,推进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做好城市停车普查,摸清停车资源底数,建立城市停车设施供给能力评价制度;按照差异化供给策略和集约紧凑发展模式,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利用,科学编制城市停车规划。新建居住社区严格按照城市停车规划和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停车位;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加快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结合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老旧楼宇等改造,积极扩建新建停车设施。在学校、医院、办公楼、商业区、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结合公共交通发展情况和周边区域交通条件,区分不同时长停车需要,合理确定停车设施规模;适当控制公共交通发达区域停车设施建设规模。加强出行停车与公共交通有效衔接,鼓励大中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建设“停车+换乘”(P+R)停车设施,支持公路客运站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建设换乘停车设施。
 
《意见》提出,要加快停车设施提质增效。鼓励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系统在停车设施应用;统筹推进路内停车和停车设施收费电子化建设,并按一定比例配建新能源小汽车、公交车等充电设施。鼓励多元主体合作,最大限度开放停车数据,促进停车信息共享。加快应用大数据、物联网、第五代移动通信(5G)、“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鼓励停车服务企业依托信用信息提供收费优惠、车位预约、通行后付费等便利服务。鼓励停车资源共享;鼓励商业设施、写字楼、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停车设施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鼓励居住社区错时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鼓励城镇老旧小区居民夜间充分利用周边道路或周边单位的闲置车位停放车辆。
 
《意见》强调,要强化资金用地等政策保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投资为主开发运营;鼓励进行规模化开发。开展城市停车设施建设试点,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探索提供基于停车设施产权和使用权的抵押融资、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鼓励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鼓励采取“债贷组合”等方式,构建多元化、可持续的城市停车设施融资体系。鼓励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土地增建停车设施;鼓励建设多功能综合体;落实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政策,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停车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设施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意见》要求,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降低停车设施建设运营主体、投资规模等准入标准;细化停车设施设备分类及审批管理办法,对小型停车设施项目和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停车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推动停车服务市场化改革;加强对停车设施及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停车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开。根据不同项目使用性质和停车需求,合理确定配建指标,并根据城市交通发展变化适时评估调整。
 
《意见》强调,完善停车管理法治保障。健全停车管理法规体系,推动编制或修订地方性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法规;出台停车设施不动产登记细则,做好不动产登记。依法规范停车秩序,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依法查处违法停车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堵塞消防通道等停车行为;新改建公共停车设施建成营业后,基本停车需求得到有效满足的,视情减少或逐步取消周边路内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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