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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创业投资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投资

2021-04-22 07:33:11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日前,国家发改委公布《关于对<创业投资主体划型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时间至5月14日。《办法》明确规定,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资金主要用于被投资企业的运营、科技研发和业务扩张,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投资等。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日前,国家发改委公布《关于对<创业投资主体划型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时间至5月14日。《办法》明确规定,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资金主要用于被投资企业的运营、科技研发和业务扩张,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投资等。
 
 
《办法》分四部分共九条,主要明确创业投资和创业投资主体的定义、性质和分类;各类创业投资主体的划型条件;鼓励投资范围和合规运作要求。
 
《办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直接和间接负债不得超过基金总资本规模的10%(包括实缴资本和未实缴的认缴资本),除依法依规发行债券以提高投资能力外,原则上不得进行包括债权融资、刚性兑付、质押回购等在内的杠杆运作。
 
非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直接和间接负债不得超过总资本规模的30%。
 
《办法》鼓励支持各类创业投资主体发展,并引导其加大对中小微创业创新创造企业的早期投资和长期价值投资。
 
鼓励各类创业投资主体聚焦投早投小,特别是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中小微企业。前款所称种子期、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中小微企业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各类创业投资主体聚焦支持创新创业创造,特别是对落实国家发展战略、解决卡脖子领域、基础前沿研究、原始创新、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以及国家战略科技前沿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各类创业投资主体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企业提供优质增值服务。
 
《办法》明确要求,各类创业投资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合规运作,遵循服务实体、专业运作、信用为本和社会责任原则,注重持续健康发展。创业投资企业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创业政策、投资政策、科技创新政策、就业优先政策等宏观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资金主要用于被投资企业的运营、科技研发和业务扩张,不得用于收购与投资资金来源方具有直接关系者持有的股权。不得投向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衍生品资产等业务。不得使用杠杆融资,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对外担保,为被投企业提供短期担保或反担保的除外。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借贷活动,包括不得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等“明股实债”方式间接从事借贷融资业务。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投资,不得以公开交易方式从事股票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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