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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重奖安全生产举报人,最高达50万

2021-04-14 07:26:06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日前,山东省住建厅、应急管理厅、财政厅、工信厅、自然资源厅、交运厅、市监局、能源局和消防救援总队八个部门联合制定并出台《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295项举报奖励情形得到明确,其中直接奖励50万元的情形就有19项。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日前,山东省住建厅、应急管理厅、财政厅、工信厅、自然资源厅、交运厅、市监局、能源局和消防救援总队八个部门联合制定并出台《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295项举报奖励情形得到明确,其中直接奖励50万元的情形就有19项。
 
 
该办法是2019年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与省财政厅共同印发的《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升级版”。
 
新《奖励办法》加大了奖励力度。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有功实名举报人分档给予50万、30万、10万等不同额度的现金奖励,奖励额度明显加大。
 
细化了重点行业领域奖励情形。分别对接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7个省级部门单位,制定了涵盖民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城镇燃气、工贸、油气管道、特种设备、火灾等12个重点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情形。
 
三是明确了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奖励标准。新增了按照举报瞒报、谎报事故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分别给予举报人3-50万元的奖励。
 
鼓励企业内部职工举报。为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一线的从业人员及其家属精准举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及其家属举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在规定的基础上再上浮20%。
 
《奖励办法》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共16条,分别对《奖励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隐患判定标准、举报方式、举报内容、受理原则以及奖励标准、奖励原则、资金渠道、奖金发放和领取方式、保密要求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对相关部门的责任也做了政策性要求。
 
《奖励办法》还公布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其中,涉及住建领域的有:
 
六、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
 
对举报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下列安全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举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 30 万元:
 
1.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 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的。
 
2.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 活动,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 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 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3.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 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 10 万元:
 
1.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 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未按规 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 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 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 2 万元:
 
1.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未按照 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危险性较大的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未 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未按照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2.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 监理的,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 时停止施工的,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未按照 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3.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 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4.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 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 的。 本奖励情形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七、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
 
对举报城镇燃气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举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 1 万元:
 
1.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2.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燃 气工程项目的。
 
3.燃气经营企业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的。
 
4.在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 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的;未经批准开挖沟渠、挖坑取土的;未经批准打桩或者顶进作业的;未经批准动用明火作业的;其他损 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 5000 元:
 
1.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钢瓶充装燃气的。
 
2.给报废、改装的钢瓶充装燃气的。
 
3.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的。
 
4.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的。
 
5.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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