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严寒冬) 7月3日,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等三部门印发《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要求要取消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不合理收费,凡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和材料不相关的收费,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涉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初装费、接驳费、开通费等费用,以及其他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表具更换等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并不得变换名目另行收取费用。
随着我国天然气市场发展,管道燃气日益普及,居民生活便利程度大大提高。但在燃气工程安装过程中,存在部分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收费标准偏高,指定施工单位、限制竞争等问题,影响了市场秩序,加重了用户负担。
为此,《指导意见》要求,要加快构建燃气工程安装竞争性市场体系。鼓励具备燃气工程安装施工能力的企业依法取得相应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后参与市场竞争,鼓励具备安装资质的企业跨区域开展工程安装和改造业务,促进市场竞争。燃气企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经营范围内工程安装业务,或指定利益相关方从事燃气工程安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要合理确定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原则上成本利润率不得超过10%,现行收费标准偏高的要及时降低。不得有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同时,要创造条件加快建立完善燃气工程安装竞争性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的作用。
要简化城镇居民新建住宅燃气工程安装等收费方式。与新建商品房配套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统一纳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燃气企业等不得另外向商品房买受人单独收取。燃气企业为排除用气安全隐患而开展的燃气表后至燃具前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所需费用,纳入配气成本统筹考虑,不再另行收费。非居民用户燃气工程由城镇燃气企业或利益相关企业施工的,鼓励燃气企业结合用气量和用户协商收费优惠事宜,减轻用户负担。
《指导意见》强调,要规范城镇燃气安装工程施工管理。鼓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当地燃气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标准,并明确工程建设管理、安全监督、事故赔偿等责任,落实参建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权责公平对等。对施工质量不符合供气要求影响供气安全的,须按照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求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多次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的,可依法依规采取纳入企业失信记录、市场禁入等措施。
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垄断协议和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燃气工程安装市场或指定利益相关方进行施工等行为。对以供气安全等为由对非利益相关方施工并已验收合格的燃气工程另行加价的,以及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变换名目另行收费的,依法进行查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纳入企业失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