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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2025年完成1.5万个以上老旧小区改造

2021-03-20 06:52:57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3月1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整治老旧小区居住环境,完善基础设施功能,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加强物业管理服务,建设智慧平安小区,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实现宜居安居目标。到2025年,全省完成1.5万个以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3月1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整治老旧小区居住环境,完善基础设施功能,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加强物业管理服务,建设智慧平安小区,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实现宜居安居目标。到2025年,全省完成1.5万个以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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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意见》规定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
 
城市、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适当支持2000年后建成的老旧小区,但需要限定年限和比例。
 
《实施意见》明确了改造内容: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3类。
 
“基础类”是保障居民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的重点改造内容,包括供水、排水、供电、弱电、道路、供气、通信、安防、消防、垃圾分类、管线整治等。
 
“完善类”是满足居民改善型和便利性生活需求的改造内容,包括小区及周边违法建设拆除及绿化、照明、停车场、加装电梯、无障碍设施、文体休闲设施、体育健身设施等。
 
“提升类”是丰富社会服务供给、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的改造内容,包括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区公共卫生、幼教、体育、养老、托育、家政保洁、便民市场、菜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制定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评估标准,对老旧小区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进行评价,发现短板和不足的,老旧小区内部逐项落实基础类改造内容,结合社区补短板行动共建共享,统筹安排完善类、提升类改造内容,同步实施。
 
《实施意见》提出要求:
 
开展调查评估。社区调查包括各类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能力与服务范围,为老旧小区改造相关服务设施的配置提供依据。
 
以县为单位,组织编制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规划和分年度计划,鼓励将片区内有共同改造需求、距离较近的老旧小区归并整合,统一规划设计,统筹实施改造。
 
制定改造方案。明确改造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构成与各方义务,其中资金构成需明确权属单位出资要求与居民出资比例等。
 
完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操作流程、施工组织、工程管理、考核监督等工作制度,统筹改造项目建设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重复建设。
 
建立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信息管理平台,做到建设进度可视化、地下管线数字化、改造效果模型化、后期运营智慧化。
 
建立长效机制。包括多主体参与的联席会议机制、网格化服务管理机制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等。
 
《实施意见》强调,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积极争取中央资金补助。
 
合理落实居民出资责任。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积极引导居民通过直接出资、使用(补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住房公积金、让渡小区公共收益等方式支付相关改造费用。居民可通过捐资捐物、投工投劳等方式支持改造。
 
老旧小区公共部分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由专营单位负责改造,政府给予补助。
 
支持市场主体实施规模化连片改造,明确投资建设者的产权,实现投资、建设、所有、受益及运营责任统一。
 
对老旧小区改造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按现行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动产登记费。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将老旧小区内或附近的闲置房屋,通过置换、划转、移交使用权等方式交由街道、社区统筹。老旧小区“15分钟生活圈”内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整理腾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建设社区服务设施。支持整合老旧小区及周边存量土地、小区内空地、荒地、绿地及拆除违法建设腾空土地,统筹用于加装电梯、配建停车场等各类环境及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推行网上审批,设立审批绿色通道。不涉及新增用地和新增建设面积的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下维修改造项目可直接批复项目初步设计。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含加装电梯工程)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优化规划用地许可。鼓励同一建设单位实施的一定区域内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捆绑打包,一次报批,分批实施。不增加建筑面积(含加装电梯、外墙增加保温层、楼顶平改坡等)、不改变既有建筑功能和结构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以及不涉及规划条件调整的项目,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需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允许将工程建设许可、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合并办理。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变动的低风险项目,实行项目建设单位告知承诺制的,可不进行施工图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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