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制定并审议通过了《安徽省级湿地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这是安徽深化新一轮林长制改革、建设全国林长制改革示范区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
《管理办法》共26条,包括省级湿地自然公园的概念、准入条件、申报程序、批准主体和批准程序、命名方式、功能分区、管理主体及其工作任务、禁止行为、监督评估和限期整改制度、撤销退出制度等内容,基本涵盖了省级湿地自然公园从无到有的完整过程,具有鲜明特色。
截至2019年12月,安徽全省已建湿地公园68处,其中国家湿地公园29处、省级25处、市级14处。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后,将新建一批省级湿地自然公园。
《管理办法》规定,新建省级湿地自然公园不得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其他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重叠或者交叉,做到一个保护地、一套机构、一块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