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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标准》发布,助推全过程工程咨询市场发展

2021-03-09 15:53:44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根据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开展第三批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的通知》(建协函[2019]49 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根据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开展第三批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的通知》(建协函[2019]49  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策划;5 项目决策阶段的咨询服务;6 勘察设计阶段的咨询服务;7 招标采购阶段的咨询服务;8 工程施工阶段的咨询服务;9 竣工验收阶段的咨询服务;10 项目运营阶段的咨询服务; 11 全过程咨询服务的数字化管理。

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中建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国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建协兴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永拓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悉地(北京)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方程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中海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度量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福建省晨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科信海津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内蒙古旭天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中基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政策文件

    2019年3月1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咨询单位要高度重视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加强技术、经济、管理及法律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培训,培养一批符合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需求的综合型人才,为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提供人才支撑。鼓励咨询单位与国际著名的工程顾问公司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提高业务水平,提升咨询单位的国际竞争力。

    2020年8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要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大力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满足委托方多样化需求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培育具备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业务能力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工程咨询企业,推动我国工程咨询行业转型升级,加快与国际工程咨询模式接轨,积极“走出去”为“一带一路”战略服务,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熟悉国际规则和惯例的工程咨询高端人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认证中心决定联合北京中培国育人才测评技术中心共同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包括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师及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经理)培训及等级考试工作。

 

1.01 为贯彻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提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质量,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提高投资效益、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根据《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 号),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全过程或某一阶段工程咨询服务的规范与管理。

1.0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应覆盖建设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统筹人、材、机等核心资源,满足成本、质量、进度、安全、环境等项目目标。

1.04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体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2.0.1 全过程工程咨询 Whole Process Engineering Consulting

对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工程建设和运营的全生命周期提供包含涉及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的智力服务活动。

2.0.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Whole Process Engineering Consulting Service

对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提供的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包括项目的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以及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运行维护咨询、BIM 咨询及其他咨询等全部或部分专业咨询服务。

2.0.3 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 Whole Process Engineering Project Management

运用系统的理论和方法,对建设项目从投资决策、工程建设和运营的全生命周期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活动。

2.0.4 专业咨询 Professional Consulting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所提供的投资、勘察、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运行维护、BIM 应用等专项业务的咨询工作。

2.0.5  建设单位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

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人,也是与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任务的咨询机构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对该工程拥有产权的建设单位也称为业主单位或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主要履行提出建设规划、提供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的责任。

2.0.6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 Whole Process Engineering Consulting Service Unit

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咨询机构。可以是独立咨询机构或联合体。

2.0.7 承包人 Contractor

有时也称承包单位。被建设单位接受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标准中承包人包括总承包商、材料及设备供应商、分包商。

2.0.8 总咨询师/项目经理 Chief Consultant

具备相应资格证书和能力,由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委派,在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履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主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人员。

2.0.9 专业咨询工程师 Professional consulting engineer

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在总咨询师的组织和领导下,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的专业咨询服务工作的人员。

2.10 工程项目数字化管理 Digital Management of Engineering Projects

对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内产生的多源异构数据进行收集、储存、处理、分析的管理活动。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建设单位应在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前,识别项目需求与范围,根据自身服务管理能力、相关方约定及项目目标之间的内在联系,确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及管理目标。

3.1.2  建设单位可采用招标或非招标采购方式将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委托给一个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或联合体承担。

3.1.3  参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投标的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方式组成时,应明确联合体的牵头单位。

3.1.4  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应由具有相应能力和业绩的工程咨询方承担,其中涉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咨询业务的,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类单位承担。

3.1.5  建设单位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应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签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3.1.6  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转让应由其完成的咨询服务工作。

3.1.7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委托专业咨询工作时,应与专业咨询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责任。

3.2 服务范围与服务内容

3.2.1  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服务范围可包含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及运营阶段咨询。

3.2.2  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服务内容可包含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与专业咨询服务。

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内容,可包括项目策划管理、项目报批报建、勘察管理、设计协调管理、投资管理、招标采购管理、合同管理、进度管理、组织协调管理、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数字化管理、风险管理、竣工验收管理、项目后评价与运营维护管理等方面的管理服务。

专业咨询的内容,可包括决策阶段咨询、招标采购阶段咨询、勘察设计阶段咨询、造价咨询、工程监理、运营阶段咨询、BIM 数字化咨询和其他专业咨询。

3.3 组织形式

3.3.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管理目标,确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流程和制度。

3.3.4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应针对建设项目实际要求,建立有效的组织管理协调体系,对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内容实施全过程的管理与控制。

3.3.5  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服务形式宜采用“1+N+X”模式。

3.3.6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等因素,按下列要求组建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

书面授权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的总咨询师,并实行总咨询师责任制。

根据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内容配备专业咨询工程师和必要的管理人员,做到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咨询业务的需求。

3.3.7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成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总咨询师应取得投资决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并具有类似工程经验。当采用分阶段咨询时,总咨询师宜具有相应阶段主要专业咨询的注册执业资格。

专业咨询工程师应取得相应专业咨询的注册执业资格或具备相应能力,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并具有类似工程经验。

3.3.8  总咨询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制订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组织架构、专业分工、决策机制、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及相关成果文件标准等,并组织实施;

组织编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大纲,审批专业咨询实施方案;

确定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部人员及岗位职责,选定专业咨询工程师,明确专业咨询工程师的职责;

统筹、协调和管理项目全过程各专业咨询服务工作,检查和监督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授予的其他权责。

3.3.9  专业咨询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参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大纲的编制,负责编制专业咨询实施方案的编制;

按照工作计划、任务分配和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质量要求等,完成所负责的专业咨询服务工作,并及时向总咨询师汇报工作;

完成总咨询师安排的其他咨询服务工作。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策划

4.1 一般规定

4.1.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应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进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策划。

4.1.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策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编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大纲,用以指导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的开展;

编制专业咨询实施方案,用以指导特定的专业咨询工作。

4.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大纲

4.2.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大纲应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进行编制, 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明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目标和控制要求;

明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管理职责和实施程序。

4.2.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大纲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概况;

2  服务范围和内容;

3  管理目标;

4  组织模式与管理措施;

5  项目决策阶段的咨询服务;

6  勘察设计阶段的咨询服务;

7  招标采购阶段的咨询服务;

8  工程施工阶段的咨询服务;

9  竣工验收阶段的咨询服务;

10 项目运营阶段的咨询服务;

11 全过程项目咨询服务的数字化管理。

4.2.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大纲应由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4.2.4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大纲应进行交底并形成交底记录。

4.3 专业咨询实施方案

4.3.1 专业咨询实施方案应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大纲要求进行编制,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大纲的相应内容进行细化,满足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目标的实际需要。

结合单项专业咨询任务的特点,具有可操作性。

4.3.2专业咨询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工作范围;

工作内容;

工作目标;

编制依据;

工作流程;

组织方案;

重点、难点及薄弱环节分析;

服务措施。

4.3.3 专业咨询服务相关工作开始前,应由专业咨询工程师负责编制实施方案, 经总咨询师批准后实施。

4.3.4 专业咨询实施方案应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内部进行交底并形成交底记录。

项目决策阶段的咨询服务

5.1一般规定

5.1.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应按照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的要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建设单位充分沟通并进行市场调查,对项目进行融投资策划、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论证、投资估算等咨询服务。

5.1.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在项目决策阶段的工作内容,可包括《项目策划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报告的编制以及报送审批工作。

5.1.3 项目决策阶段的咨询服务,宜在委托方具有投资意向时介入。

5.1.4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宜采用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的方式,将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安全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交通影响评价等专项评价、评估一并纳入可行性研究统筹论证,减少分散专项评价评估, 避免可行性研究论证碎片化。

5.2项目策划

5.2.1 项目策划咨询服务应满足下列要求:

为建设单位的项目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项目策划应在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等阶段之前进行。

项目策划咨询服务应编制《项目策划报告》。

5.2.2 项目策划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市场研究;

项目定位;

设计策划;

运营策划;

经济性评价。

5.2.3 项目策划中的市场研究,可采用实地调研、网络调查、问卷调研、访谈等方式,收集相关资料和重要数据。

5.2.4 项目策划宜包含案例分析。

5.2.5 项目策划宜根据项目需求分级开展。

5.3项目建议书

5.3.1 项目建议书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并对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

5.3.2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依据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编制;

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要求;

由专业咨询工程师编制,经总咨询师审核、建设单位确认后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5.3.3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和评估应注意下列事项

重点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全面掌握宏观信息,即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或地区规划、项目周边自然资源等信息。

根据项目预测结果,并结合用地规划情况及与同类项目类比的情况,论证提出合理的建设规模。

保证项目整体构架完整,避免建设内容遗漏。

5.4可行性研究报告

5.4.1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重点分析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应提供多种建设方案比选,提出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的研究结论。

5.4.2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任务书,明确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的范围、重点、深度要求、完成时间、费用预算和质量要求。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由其他咨询服务机构承担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任务书的规定,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应监督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组建专业齐全、技术资格合格、工作能力匹配、组织有序的团队承担编制任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和工程进度的总体要求,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团队制定的工作计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提出意见,并以双方认定的工作计划和编制大纲为依据开展工作。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达到规定要求。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实施全过程管理监督,在报告初稿形成后,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成果的评审和验收,并按照国家、地方和行业的相关规定,完成论证和报审工作。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应包括调查收集资料、制定技术路线、编制方案及评价、撰写研究报告、成果验收报审、评审修改完善等工作阶段。

5.4.3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应注意下列事项:

依据国家、地方、行业的相关规划及重大项目建设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审批要求等规定。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客观情况进行论证和评价。

在对历史、现状资料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对未来的市场需求、投资效益或效果进行预测和评估。

统筹考虑影响项目可行性的各种因素,做好与单独开展的专项评价评估的协调、衔接,以及方案的比选优化。

投资估算、成本测算、财务评价数据要精确有效,利率、汇率要精确预估,项目收益率、折现率、涨价费率等指标要具有依据性和前瞻性,确保经济、财务分析有效和实用。

全面分析、预测、规避各类风险,提出切实可行、合理有效的风险规避策略及方法。

5.5投资估算

5.5.1 投资估算应重点对拟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和项目建设期贷款利息进行估算,并对建设项目概况、编制依据、编制方法、投资分析、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投资估算总表等内容进行分析。

5.5.2 项目决策阶段的投资估算应满足下列要求:

投资估算的编制应符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的相关要求。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负责投资估算的编制工作,并配合参加投资估算评估和答疑等服务。

经审核通过的投资估算书作为投资估算咨询服务的阶段性成果。

5.5.3 项目决策阶段的投资估算应注意下列事项:

与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深度相适应;

从实际出发,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严禁弄虚作假;

合理利用资源,实现效益最高。

勘察设计阶段的咨询服务

6.1一般规定

6.1.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组织开展勘察设计咨询服务应满足下列规定: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具有与工程规模及业主委托内容相适应的勘察设计资质的,应依据合同自行完成自有资质许可范围内的勘察设计任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不具备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应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择优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勘察设计任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委托专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相应的项目勘察、设计工作时,应与工程勘察、设计受托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组织成立勘察设计咨询项目管理部门,明确管理负责人,界定管理职责与分工,制定勘察设计阶段管理制度,确定勘察设计管理目标和流程,配备相应资源。

6.1.2 项目管理部门开展勘察设计咨询服务管理应满足下列规定:

根据项目工程进度管理的总体要求,以及勘察设计管理目标与流程,进行目标分解,经总咨询师批准后组织落实。

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进度、变更等进行管理。

适时评估勘察设计工作计划的实施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各阶段的工作满足相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满足勘察设计合同和项目特殊性的要求。

管控工程勘察设计阶段的投资。

负责勘察设计阶段成果的报建报批。

6.2工程勘察

6.2.1 工程勘察咨询服务应满足下列要求:

工程勘察咨询服务应包括工程测量和岩土工程勘察的咨询服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各阶段的勘察要求,组建专业团队或委托专业勘察单位开展相应的工程勘察工作。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应督促工程勘察专业团队或专业勘察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行工程勘察相关规范、规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以及合同的有关约定开展工程勘察工作。

6.2.2 工程勘察阶段咨询服务应包括下列内容:

组织编制工程勘察任务书,审定工程勘察工作计划;

组织勘察团队或确定勘察单位;

核查工程勘察工作方案等文件;

监督和管理工程勘察工作;

审查工程勘察成果,协调处理勘察成果的修改;

签发补勘通知书;

验收工程勘察成果;

组织勘察单位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对接和工程勘察文件的解释说明,以及各阶段工程勘察的验收工作。

工程项目完成后,检查勘察单位技术档案管理情况,监督原始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6.2.3 工程勘察咨询服务应注意下列事项:

监督项目现场可能出现的文物保护、地下工程管线、矿藏等事项,必要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并督促工程勘察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控制工程勘察进度;

做好勘察工作与设计、施工的协调衔接。

6.3工程设计

6.3.1 工程设计咨询服务应遵守下列要求:

工程设计咨询服务应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的咨询服务;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其他专业类型项目,应根据对应的标准划分阶段。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应组建专业团队或委托专业设计单位开展相应的工程设计工作。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自行承接工程设计时必须具有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负责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满足相应的执业资格要求,并对其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应督促工程设计专业团队或专业设计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行工程设计相关规范、规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以及合同的有关约定开展项目设计工作。

6.3.2 工程设计咨询服务可包括下列内容:

设计任务书编制咨询;

方案设计、优化及审查咨询;

初步设计、优化及审查咨询;

施工图设计、优化及审查咨询。

6.3.3 方案设计阶段的咨询服务应注意下列事项:

以满足建设单位的需求为重点,对建筑整体方案提出建议,组织进行评选和优选;

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分析、优化,在功能、投资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6.3.4 初步设计阶段的咨询服务应注意下列事项:

监督设计深度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的要求;

将建设规模、建设功能、建设标准、工程投资控制在批复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内。

6.3.5 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咨询服务应注意下列事项:

在施工图设计前完成工程勘察文件的审查工作。

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保证各专业图纸的统一性。

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合法合规性。

6.4 造价管理

6.4.1 设计阶段造价管理应满足下列要求:

根据投资估算情况,对项目定位、功能、建设标准等提出建议;

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确定合理的功能水平。

6.4.2 设计阶段造价管理应包括下列内容:

设计概算的编制与组织审核;

限额设计和设计方案经济比选优化;

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与组织审核。

6.4.5 设计阶段造价管理应注意下列事项:

初步设计概算不超过立项批复的投资估算;

经审查的施工图预算不超过设计概算;

设计方案评价与优化采用统一的技术经济评价指标

招标采购阶段的咨询服务

7.1 一般规定

7.1.1  招标采购咨询服务应在取得有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文后组织实施。

7.1.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自行实施或委托第三方完成所服务项目的招标或非招标采购工作;同时做好组织、协调、审核和流程管理,并接受建设单位和当地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规定完成招标采购有关审核和备案手续。

7.1.3  实施招标采购服务,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7.1.4  招标采购阶段的咨询服务应包括下列内容:

招标采购策划;

招标采购文件编制;

过程管理;

合同条款策划。

7.2 招标采购策划

7.2.1 招标采购策划应遵守下列要求:

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和工程相关文件开展招标策划工作;

2区分不同招标类别进行充分的研究分析,厘清招标策划重点工作,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7.2.2 招标采购策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收集建设单位对拟建项目的需求信息,编制建设单位投资需求分析报告;

根据拟建项目范围、内容、规模和专业复杂程度等,提出标段划分建议;

确定拟采用的招标方式;

选择适宜的合同种类和合同条件,合理合法明确界定各方责任和应承担的风险;

制定整个项目完整的招标工作计划。

7.2.3 招标采购策划应注重下列事项:

深入调研分析社会资源供需情况,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初步筛选;

根据建设单位的需要,对优先使用的功能、产权明晰的项目优先安排招标和实施;

与项目审批配套实施,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审批节点时间要求和招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充分评估项目建设资金、现场和用地的准备情况。

7.3 招标采购文件编制

7.3.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工程资料,进行招标采购文件的编制工作。

7.3.2 招标采购文件应区分不同类别的招标内容,进行详细的资料收集,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编写。

7.3.3 招标采购文件的编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的编制;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标底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答疑文件的编制;

评标结果、中标通知书的编制。

招标采购文件的编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设置、违法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包括超越法律法规以地区或行业限制或脱离项目实际设置过高的资质、人员、业绩要求等;

全部资格预审审查因素和标准应详细、明确、集中列出;

尽可能采用国家或地方标准文件,章节完整,编排有序;

招标范围及内容和要求应描述清晰、准确、完整,尽可能减少重复;

对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的时限、流程、标准应设置合规严谨,对可能出现的否决和扣分情形应清晰明确;

明确对严重不平衡报价、未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工期、人员要求时的处理方法。

7.4 过程管理

7.4.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程序和内容,流程规范、内容严谨地组织招标采购过程管理工作。

7.4.2 招标采购过程管理应包括下列内容:

组织招标采购信息的发布;

组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审核;

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相关工作;

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合同签订的相关工作。

7.4.3 招标采购过程管理的咨询服务应注意下列事项:

确保招投标过程公开公正公平,认真组织答疑和依法依规处理异议;

招投标过程的时限应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

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规定和法规标准,进行全部审查因素的审查。

7.5 合同条款策划

7.5.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应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项目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进行合同条款策划工作。

7.5.2  合同条款策划应把握下列要点:

根据不同类型招标采购项目的特点,详尽地描述承包范围以及合同签约双方的责、权、利和义务;

清晰地约定各类款项的支付条件;

合理约定服务范围及价格调整的方法;

清晰地界定违约及索赔的处理方法。

7.5.3  合同条款策划应注意下列事项:

拟定的合同条款应符合合同的基本原则;

拟定的合同条款应保证项目实施过程的系统性、协调性和可实施性。

通用条款及专用合同条款应尽量以现行各行业标准合同条件为基础编制,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另行约定外,“专用合同条款”不得存在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约定。

对同一问题的约定,专用合同条款不得存在与招标采购相关文件及其他章节不一致的规定。

工程施工阶段的咨询服务

8.1一般规定

8.1.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应组建专业团队承担工程施工阶段咨询服务工作,明确工程施工咨询服务的部门和负责人,界定管理职责与分工。

8.1.2 工程施工咨询服务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并具有类似工程的工程咨询经验。

8.1.3 工程施工咨询服务部门的负责人按照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大纲的要求,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勘察、设计、造价、监理、施工等相关工作的协调和管理,并直接向总咨询师负责。

8.1.4 工程施工咨询服务部门应制定工程施工阶段咨询服务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工程施工咨询服务的管理目标和流程,配备相应资源。

8.1.5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应按合同约定,自行或委托工程监理机构履行工程监理职责。委托工程监理机构履行工程监理职责时,应与工程监理受托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2 勘察设计

8.2.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应确保工程施工阶段勘察设计与施工的协调与配合。

8.2.2 工程施工阶段勘察设计咨询服务应包括下列内容:

勘察设计文件的接收、分发和存档管理;

提供勘察设计的现场咨询服务;

组织对原设计图纸进行必要的专项设计或深化设计;

组织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

8.2.3 工程施工阶段勘察设计咨询服务应注意下列事项:

建立规范的勘察设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图纸的使用和图纸的数量满足施工的需要;

及时响应施工现场提出的技术问题和修改意见;

专项设计和深化设计应满足原设计的总体要求;

将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会议纪要及时归档。

8.3进度控制

8.3.1 工程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的总工期制订进度控制目标;

按项目实施过程、专业、阶段或实施周期对进度控制目标进行分解;

在保证进度控制目标的前提下,遵从各种资源供应条件,遵循合理的施工顺序,保证工程进度实施的连续性和均衡性。

8.3.2 工程施工阶段进度控制咨询服务应包括下列内容:

编制包括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总进度计划,并上报建设单位审定;

按照经建设单位审定的项目总进度计划及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的总工期,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控制工程进度;

编制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报告并按期上报给建设单位;

协调解决影响工程进度控制的关键问题。

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延期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

对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进行比较,出现偏差时提出相应的纠正或调整措施,组织编制调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

8.3.3 工程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应注意下列事项:

建设项目出现进度偏差时,应及时找出原因,分析对策并提出解决方案;

保证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与总进度计划目标一致;

以关键线路上的各项任务和主要影响因素作为项目进度控制的重点;

加强对项目进度有影响的相关方活动的跟踪与协调。

8.4 质量控制

8.4.1 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应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的质量要求,制订项目的总体质量目标,并将其分解为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质量目标。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分解质量责任。

8.4.2 工程施工阶段质量控制咨询服务应包括下列内容:

设置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质量职责,建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

按照施工实施过程的先后次序,做好事前质量控制、事中质量控制和事后质量控制;

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8.4.3 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应注意下列事项:

质量目标细化明确到具体的责任人;

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后及时编制和完善相应的质量保证文件;

施工过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督促相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整改;

质量验收程序规范,参与主体明确。

8.5 造价控制

8.5.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应依据项目施工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在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的前提下,保障工程实际造价不超过预定造价目标。

8.5.2  工程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及项目实施计划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进行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组织编制和审核工程造价动态管理报告;

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计量报告和合同价款支付申请,编制支付工程款的相关文件;

承担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及专业工程等的市场价格咨询工作,并出具相应的价格咨询报告或审核意见;

处理工程变更、工程索赔和工程签证的相关事项;

组织审核工程合同期中结算。

8.5.3  工程施工阶段造价控制应注意下列事项:

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时,近期资金流可以采取较短的计算周期(月或季),中远期的资金流可以适当加大计算周期(季或年);

审核工程计量报告与合同价款支付申请时,应重点审核所涉及的增减工程变更金额和增减索赔金额;

对造价影响较大的工程变更及时与建设单位沟通;

规范现场工程签证,及时办理现场签证手续。

8.6 安全文明施工与绿色施工

8.6.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与绿色施工目标,并督促落实。

8.6.2 安全文明施工咨询服务应包括下列内容:

科学确定创优目标,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

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的考核和奖惩,督促施工单位持续改进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8.6.3 绿色施工咨询服务应包括下列内容:

制定绿色施工目标和关键指标;

组织进行绿色施工总体策划,推进绿色施工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

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编制涵盖绿色施工及环境保护、职业健康与安全等内容的绿色施工专项方案;

开展绿色施工实施效果考核、评价,督促施工单位持续改进绿色施工措施。

8.6.4 安全文明施工与绿色施工应注意下列事项:

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确保施工人员进场之前教育培训全覆盖;

充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与绿色施工的资源配置与投入,确保安全文明施工与绿色施工的落实;

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巡检,加大对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文明施工与绿色施工执行力度的监督。

8.7 工程监理

8.7.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应自行或督促工程监理单位设立驻场监理机构, 按照现行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遵循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原则,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理措施,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项目实施监理,并及时准确记录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8.7.2 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应包括下列内容:

以施工合同工期为工程进度控制总目标,采用动态控制方法,实施主动控制,注重跟踪检查,使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与总进度计划目标协调一致;

以施工合同中所约定的合同价款和工程量清单为依据,进行工程量计量并签认应支付的工程款,实施工程造价控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纸、工程质量目标等相关要求,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理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

依据施工合同文件进行施工合同管理,处理工程变更、工程延期、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解除等事宜。

8.7.3 工程施工阶段工程监理应注意下列事项:

建立完善的监理资料管理制度,明确监理资料管理人员,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整理、编制、传递、归档、保存监理资料,并负责审核工程施工资料、竣工文件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系统性;

通过监理例会、专题会议、工作联系单、情况交流等方法协调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方的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的过程中应按合同要求,服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的安排。

竣工验收阶段的咨询服务

9.1一般规定

9.1.1 竣工验收阶段的咨询服务应包括下列内容:

对建设项目从投资决策到实施阶段形成的过程文件、图纸、资料等进行全面收集、整理,协助建设单位完成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竣工移交、竣工决算等全部工作;

组织施工单位将经过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及完整资料移交给建设单位。

9.1.2 竣工验收阶段应包括下列咨询成果文件:

竣工验收:验收组名单及竣工验收签到表、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等;

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及配套明细表;

竣工移交:竣工资料清单目录、竣工档案移交记录、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竣工决算:竣工决算编制(或审核)报告及配套明细表;

项目保修:工程保修期保修合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费用审核结果。

9.2 竣工验收

9.2.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应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的具体方案,配合建设单位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9.2.2 项目竣工验收咨询服务应包括下列内容:

接受各承包人提出的验收申请;

审查项目竣工验收的实际情况,参加项目预验收;

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制定工程项目验收计划并进行审核;

按照竣工验收程序协助组织工程相关方进行工程验收。

9.2.3 项目竣工验收应注意下列事项: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计划应明确项目竣工验收工程的内容、验收单位、验收时间等;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应及时会签竣工验收报告;

项目竣工资料管理;

协助建设单位组织竣工移交和备案;

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协助建设单位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9.3 竣工结算

9.3.1 项目竣工结算应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后进行。

9.3.2 项目竣工结算咨询服务应包括下列内容:

收集、整理竣工结算的依据资料,做好送审资料的交接、核实、签收,对资料缺陷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及要求;

计量、计价审核及核对,现场踏勘核实,召开审核会议,澄清问题,提出补充依据性资料和必要的弥补性措施,形成会议纪要;

就竣工结算审核结果与承包人、建设单位进行沟通,召开协调会议,处理分歧事项,形成竣工结算审核成果文件,提交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按照合同约定,自行编制或组织审核承包人编制的竣工结算书。

9.4 竣工移交

9.4.1 项目竣工移交应满足下列要求:

项目移交应在工程竣工备案后进行;

项目竣工移交包括项目竣工档案移交和项目工程实体移交。

9.4.2 项目竣工档案移交咨询服务应包括下列内容:

协助建设单位与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责任书》;

协助组织各参与单位参加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进行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组织项目各参与单位按归档要求对建设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与汇总;

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申请表》;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后,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各参与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9.4.3 项目工程实体移交咨询服务应包括下列内容:

依照移交内容编制移交计划,明确各项移交工作的主体、移交时间、移交责任人等事项;

组织承包人提交房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验收文件、电梯验收文件等相关资料;

协助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回执;

参与工程移交预验收,发现问题后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并跟踪处理结果;

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并协助建设单位提前组织设备厂商、承包人完成技术培训。

9.4.4 项目竣工移交应注意下列事项:

对竣工档案进行严格审核,保证竣工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限进行工程竣工移交。

9.5 竣工决算

9.5.1 项目竣工决算咨询服务应满足下列要求:

竣工决算严格遵守编、审分离的原则,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不得同时承担同一项目的编制和审计工作;

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遵循一个概算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编制一个竣工决算报告的原则;

项目竣工决算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事求是、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在编制项目竣工决算前,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9.5.2 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咨询服务应包括下列内容:

收集、整理有关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资料;

对建设项目合同台账进行全面梳理;

对建设项目的会计账薄(财务明细账)进行全面梳理,核定项目投资额;

对拟移交的财产物资编制资产清单,逐项进行盘点核实;

督促建设单位财务部门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按照合同中约定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并进行账务处理;

对账务上的各项基建项目拨款、借款,与各年度的投资计划进行核对,落实资金来源;

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

将编写的文字说明和填写的各种报表装订成册,形成完整的项目竣工决算文件,及时上报审批。

9.5.3 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咨询服务应注意下列事项:

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应在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约定的时间内完成;

项目竣工决算未经审批前,建设单位不应撤销,项目负责人、财务主管人员、工程技术主管人员不应调离。

建设单位应配合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做好项目竣工决算的相关工作。

9.5.4 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咨询服务应包括下列内容:

开展审计准备阶段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

1)与建设单位沟通,了解委托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和审计要求;

2) 了解委托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

3) 对委托审计项目进行现场查勘,了解项目建设节点和完工验收情况,资产验收情况、资产移交情况等;

4) 初步评价审计风险,制定审计服务方案;

5) 向被审计单位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清单。

开展审计实施阶段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

  • 召开进点会;
  • 开展现场审计工作,收集审计证据,按规定编制相关的工作底稿;
  • 按照要求的时间和方式及时上报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
  • 就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核实。

开展审计完成阶段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

  • 撰写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初稿,与建设单位、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处理分歧事项;

2) 形成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经各方签署意见后,出具正式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9.5.5 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竣工决算应按规定期限编制完成;

开工建设时应取得立项批复、施工许可证等;

招标方式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将同一性质的工程合同进行分拆、规避公开招标,中标人不得存在业绩造假情况;

未签订补充合同不得超合同结算支付,合同审批签章应及时,不得存在倒签现象;合同条款应清晰,合同中应约定扣除质量保证金;

不得出现超概算和概算调整没有履行报批手续的情况;

规划设计不精确造成合同违约形成损失,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工程支出会计核算应明晰,应设置建安投资、设备投资及待摊投资明细科目核算;

严禁虚开发票套取资金、挤占其他项目或日常经费支出;

建设单位管理费不得超概算。

9.6 项目保修

9.6.1 项目保修咨询服务应满足下列要求:

项目保修咨询服务工作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进行。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项目保修的组织及管理,并实施监督。

9.6.2 项目保修咨询服务应包括下列内容:

协助建设单位与承包人签订工程保修期保修合同,确定质量保修范围、期限、责任与费用的计算方法;

审核承包人制定的项目保修管理制度和保修工作计划;

执行定期回访制度,编制回访报告;

出现项目质量缺陷(或设备故障)时,及时开展原因调查,出具书面报告,并应与建设单位、承包人协商确定责任归属;

对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或设备故障),出具书面函件要求承包人修复,监督实施及验收。

对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或设备故障),对承包人提出的修复费用进行审核,并报建设单位确认。

督促承包人履行在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内的保修责任。

9.6.3 项目保修阶段咨询服务,应关注下列事项:

工程质量缺陷(或设备故障)修复费用审核结果应由建设单位、承包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共同签认。

有竣工 BIM 模型时,应在竣工 BIM 模型基础上增加保修信息。

10 项目运营维护阶段的咨询服务

10.1 一般规定

10.1.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应为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后评价、项目绩效评价、运营维护管理策划、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10.1.2 运营维护阶段的咨询服务应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经验教训进行总结,为后续的建设项目决策提供参考。

10.1.3 项目运营维护阶段的咨询服务相关资料、成果应数字化并存档管理。

10.2 项目后评价

10.2.1 项目后评价咨询服务应包括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编制和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

10.2.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项目后评价咨询服务,应满足下列要求:

对所承担的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编制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

不得对所承担的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编制项目后评价报告;

可对未参与过项目前期、建设实施及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编制的项目提供编制项目后评价报告的咨询服务。

10.2.3 项目自我评价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项目概况;

项目实施过程总结;

项目实施效果评价;

项目目标评价;

评价结论、主要经验教训和相关建议。

10.2.4 项目后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项目概况;

项目全过程总结和评价;

项目效果和效益评价;

项目目标和可持续性评价;

项目后评价结论、主要经验教训;

相关的对策建议。

10.2.5项目后评价咨询服务应注意下列事项:

依据真实、可靠的建设项目工程资料、运营维护阶段资料和相关文件编制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和项目后评价报告。

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开展项目后评价咨询工作。

10.3项目绩效评价

10.3.1 项目绩效评价咨询服务应满足下列要求:

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可根据委托合同,提供项目绩效评价咨询服务。

项目绩效评价应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务支出的经济性、效率和效益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项目绩效评价咨询服务应以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作为最终成果。

10.3.2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项目基本概况;

项目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项目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项目绩效分析及绩效评价结论;

项目的主要经验及做法;

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相关建议;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使用限制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相关附件。

10.3.3 项目绩效评价咨询服务应注意下列事项:

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评价结果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10.4 设施管理

10.4.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应为受托的项目提供设施管理方案,对项目的设施管理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议。

10.4.2 项目设施管理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空间管理;

租赁管理;

运维管理;

环境和风险管理;

家具和设备管理;

工作场所管理;

物业管理;

绿色运行管理;

其他系统与运维系统的数据交换管理。

10.4.3 项目设施管理咨询服务应注意下列事项:

遵循设施管理的理念,提出项目设施管理方案;

以保证项目的价值实现和项目增值为目标。

10.5 资产管理

10.5.1 项目资产管理咨询服务应满足下列要求:

通过对资产和运营的分析,为建设单位提供资产管理的依据;

充分了解各方需求,为资产管理制定清晰的目标,并为建设单位提供合理化建议。

10.5.2 项目资产管理咨询服务应包括下列内容:

资产保值和增值分析;

运营安全分析和策划;

建设项目运营资产的清查和评估;

建设项目招商和租赁管理策划。

10.5.3 项目资产管理咨询服务应注意下列事项:

厘清项目运营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和界面;

对工作流程运转开展全过程管理和闭环控制。

1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数字化管理

11.1 一般规定

11.1.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的数字化管理应适用于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各个阶段和各个工作环节。

11.1.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的数字化管理应确保相应的组织管理、人力资源、IT 环境等满足各阶段的要求。

11.1.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的数字化管理系统应充分考虑数字化管理的数据成果在项目全过程各阶段间的有效衔接,确保前一阶段工作对后续工作的支持, 确保项目整体数字化管理数据成果的完整、准确、及时传递。

11.1.4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数字化管理的实施内容对象应包括相关的专业数据库管理和专业软件管理。

11.1.5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利用数字化技术将信息管理贯穿于工程咨询服务全过程。

11.1.6 宜建立统一的数字化管理(云)平台,进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实施管理,与各信息子系统互联互通,并应保证项目数字化管理的数据安全可控。

11.2 数字化管理的规划

11.2.1 全过程工程咨询数字化管理的规划应满足下列要求:

全过程工程咨询数字化管理的规划应作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规划的组成部分,一同进行整体规划,并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目标、深度、进度、质量要求相匹配;

全过程工程咨询数字化管理的整体规划,应根据项目类型、规模、复杂程度、合同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11.2.2 全过程工程咨询数字化管理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目标;

组织体系;

具体实施点;

分工界面;

基本流程;

IT 条件与需求。

11.2.3 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数字化管理规划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数字化管理如需要拟定项目标准的,应在项目所有供方招标采购前完成;

数字化管理的落实需要供方实施或参与的,应在招标采购时在招标采购文件中写明项目相关标准,并通过合同方式予以保证;

应注意区分不同数字化管理平台的功能和使用特点。

11.3 数字化管理的实施

11.3.1 全过程工程咨询数字化管理的实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提供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项目管理的数字化管理支持;

提供项目建设过程中所需的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运营维护咨询等专业咨询服务业务的数字化管理支持。

11.3.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数字化管理实施应包括下列内容:

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

数据服务层建设;

多方参与协同信息共享;

数字化项目管理;

数字化管理流程建设;

数字资产的形成;

数字化管理人才培养。

11.3.3 全过程工程咨询数字化管理应注意下列事项:

在建设项目决策、勘察设计、招标采购、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运营维护等不同阶段,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和项目具体要求编制全过程工程咨询相应专业的成果文件。

以降低项目的管理成本,提高项目收益为目标,总结优化管理流程,建立企业的信息化管理标准。

因地制宜,根据自身条件建立数字化管理流程及辅助平台。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标准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标准》(T/CCIAT0024— 2020),经中国建筑业协会 2020 年 10 月 15 日以第 024 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针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进行了深入研究和项目调研,对相关实践经验进行了认真总结,取得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的重要技术参数。。

为便于广大建设、咨询、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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