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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试点

2021-02-04 07:53:42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日前,住建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试点工作的通知》,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决定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及延续注册试点工作。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日前,住建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试点工作的通知》,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决定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及延续注册试点工作。
 
住建部图
 
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及延续注册试点,第一批在北京、上海、浙江、海南等4个地区开展。
 
根据《通知》要求,试点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通知》要求,自2021年2月1日起,试点地区启用电子证书,电子证书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制定。同时,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级建造师行政许可专用章”,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章,作为电子证书有效签章。
 
电子证书与纸质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试点期间,试点地区纸质证书仍继续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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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开展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通知》规定,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自2021年7月1日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其注册专业失效。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对本人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出承诺。
 
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专业,其注册专业有效期从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距65周岁不满3年的,有效期截至65周岁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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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对电子证书有关使用提出了要求,一级建造师要妥善保管本人的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账号;登录政务平台进入“我的证照”,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因纸质注册证书遗失、污损或个人信息修改等需要重新发放注册证书的,不再补发或更换纸质注册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信息不一致的,以电子证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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