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日前,住建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试点工作的通知》,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决定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及延续注册试点工作。
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及延续注册试点,第一批在北京、上海、浙江、海南等4个地区开展。
根据《通知》要求,试点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通知》要求,自2021年2月1日起,试点地区启用电子证书,电子证书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制定。同时,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级建造师行政许可专用章”,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章,作为电子证书有效签章。
电子证书与纸质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试点期间,试点地区纸质证书仍继续发放。
二是开展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通知》规定,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自2021年7月1日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其注册专业失效。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对本人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出承诺。
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专业,其注册专业有效期从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距65周岁不满3年的,有效期截至65周岁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