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寒冬) 6月2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各省(区、市)确定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建设目标任务后,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改善住房困难群众居住条件。投资补助资金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办法》明确了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支持范围:一是各类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工矿、林业、垦区棚户区改造,其中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安排集中安置片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二是新筹集集中片区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是城市、县城(城关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四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的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其中,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包括: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绿化、照明、围墙、垃圾收储等基础设施,小区的养老抚幼、无障碍、便民等公共服务设施,与小区直接相关的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排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等城镇基础设施项目。
原则上不得用于主干道、主管网、综合管廊、广场、城市公园等与小区不直接相关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更好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法》要求,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事中事后监管,实行项目储备、信用承诺、进展报告、绩效评价等制度,完善管理程序,督促各省(区、市)及时解决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安全高效。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各省(区、市)不得重复申请。
《办法》要求,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要求,各省(区、市)应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监管机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房地)部门按照隶属关系加强对市县有关部门的督促指导,强化本区域内项目的监管,特别是发挥基层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就近就便监管的优势,压实“两个责任”。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补助资金,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