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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到2022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逾2000个

2021-01-12 07:41:15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日前,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2年,累计改造不少于2000个城镇老旧小区,基本形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到“十四五”期末,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日前,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2年,累计改造不少于2000个城镇老旧小区,基本形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到“十四五”期末,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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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意见》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是指城市、县城和建制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不包括以自建住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已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不得列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分为综合整治和拆改结合两种类型:
 
综合整治型。适用于房屋结构性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基础类。为满足居民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的内容,主要是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改造以及小区内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等。完善类。为满足居民生活便利需要和改善型生活需求的内容,主要是环境及配套设施改造建设、小区内建筑节能改造、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等。提升类。为丰富社区服务供给、满足居民美好幸福品质生活需求、立足小区及周边实际条件积极推进的内容,主要是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及其智慧化改造。
 
拆改结合型。适用于房屋结构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使用功能不齐全、适修性较差的城镇老旧小区,主要包括三种:房屋质量总体较差,且部分依法被鉴定为C级、D级危险房屋的;以无独立厨房、卫生间等的非成套住宅(含筒子楼)为主的;存在地质灾害等其他安全隐患的。实施拆改结合改造,可对部分或全部房屋依法进行拆除重建,并配套建设面向社区(片区)的养老、托育、停车等方面的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小区环境和品质。坚持去房地产化,原则上居民回迁率不低于60%。
 
《实施意见》要求,编制专项改造规划和计划。优先对存在C级、D级危险房屋的城镇老旧小区和居民改造意愿强、参与积极性高的城镇老旧小区(包括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宅小区)实施改造。鼓励城镇老旧小区分类开展未来社区试点,探索“三化九场景”体系落地有效路径,形成具有浙江特色的高级改造形态。
 
要健全项目管理机制。优先推行工程总承包(EPC)、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管理等模式。积极推动设计师、工程师进社区,辅导居民有效参与改造。结合改造同步开展绿色社区建设。改造项目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应严格落实相关保护修缮要求。
 
要建立改造资金合理共担机制。引导小区居民出资。实施综合整治改造的,可通过直接出资、申请使用(补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让渡小区公共收益、投工投劳等方式落实居民出资参与改造。实施拆改结合改造的,居民住宅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产权人按照原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因拆除重建增加的住宅面积可以出售,出售资金用于充抵建设成本、增配社区公共服务等。
 
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模化实施运营主体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等进行债券融资,但不得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杜绝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城镇老旧小区内的公房产权单位应出资参与改造。鼓励原产权单位对已移交地方的原职工住宅小区改造给予资金等支持。实施拆改结合改造的,鼓励原产权单位在改造费用20%额度内出资补助。引导专业经营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出资参与改造中相关管线设施设备的改造提升。支持规范各类企业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参与改造。
 
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公共医疗服务、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可按现行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
 
《实施意见》要求,完善配套支持政策。优化简化项目审批。对实施综合整治改造的项目,精简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积极推行网上审批,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制定适应改造需求的标准规范。建设部门牵头制定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规范,明确设施改造、功能配套、服务提升等建设要求,鼓励综合运用物防、技防、人防等措施满足小区应急防控和智能安防需要,合理构建居家生活、公共服务空间。
 
整合利用存量资源。实施综合整治改造,可通过片区联动改造,整合利用小区及周边空地、荒地、闲置地及闲置房屋等存量资源,为各类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腾挪出空间和资源。对利用小区内空地、荒地、绿地和拆除违法建筑腾空土地等加装电梯和建设各类设施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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