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日前,湖北省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示了关于《襄阳市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意见(征求意见稿)。关于地下车位使用管理的内容,有了重大修改。
公示内容显示,这次计划修改的《襄阳市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工程,规划用于停车位和车库的,不得销售给本小区购房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将修改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工程,规划用于停车位和车库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据了解,《襄阳市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襄政发〔2018〕16 号)于2018年8月17日起施行。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对应上位法,也就是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以拟对《襄阳市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并起草了修改意见,目前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律界人士表示,修改前,开发商的地下车位只能销售给小区业主,如果业主们不购买的话,就会导致车位闲置,这样不利于调动开发商建设地下车库车位的积极性。而《民法典》对此的规定是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本市的管理暂行办法修改后,对应《民法典》,符合法律规定。修改后意味着,如果业主不购买,开发商可以对外销售,这样有利于促使开发商积极建设地下车库车位。不过,按照规定,即便是小区业主以外的人员购买,车位的使用性质仍然不能随意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