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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2020-12-23 07:29:48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1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执行监督。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严寒冬)    1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执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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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从明确监管重点、落实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保障和落实等四个方面,提出了15项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举措。
 
《意见》要求,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立足长期安全运营,落实安全责任,主动防范消除本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筑使用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修缮、更换等措施整改消除。抓好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整治,摸清消防安全状况,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对重大火灾隐患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推动整改。
 
加强从业人员监管。严格末端监督执法,依法依规加强对有关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滥发证现象。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
 
加强涉及资金监管。依法打击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依法查处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
 
加强运营秩序监管。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依法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完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
 
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
 
《意见》强调,健全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探索乡镇综合执法有效形式。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建立健全贯穿养老服务机构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探索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
 
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实现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减少人为因素,实现公正监管,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实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安全基本规范等标准,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向高品质、多样化升级,助力培育养老服务新业态。
 
《意见》明确了“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根据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执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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