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以缓解停车难。
为增加公共停车场供给,规定明确,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停车泊位数量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并纳入联合验收;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此外,规定还鼓励建设立体停车场,倡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住区和商业综合体,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采取错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其所属的停车场。
为了给公众停车创造更多的便利条件,规定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道路上使用地桩、地锁、锥筒等物体妨碍车辆停放和通行。
在幼儿园、学校、医院、临街店铺、住宅小区周边等时段性停车需求突出的路段,可以设置标志、标线,引导机动车在规定时间段内有序停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