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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站长制”

2020-11-25 08:02:49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日前,浙江省住建厅发布《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站长制”管理导则》,以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站长制管理体系建设,形成责任到人的精细化管理模式,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严寒冬)    日前,浙江省住建厅发布《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站长制”管理导则》,以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站长制管理体系建设,形成责任到人的精细化管理模式,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站长制,是指通过设立县、镇、村三级站长,明确各级站长工作职责,对一定范围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实施管理,对实际或潜在的问题进行处理的一种管理制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是指通过规划、建设、改造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并实施运维管理,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规范化处置的一系列活动与行为。
 
《导则》规定,县“站长制”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实施站长制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制定、实施站长制的具体管理规定;按照规定受理镇级站长上报的在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中协调、督促无效的问题,并督促相关部门或运维单位落实处理;建立各级站长制名单及管理信息系统,对各级站长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为各级站长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专业培训和技术指导;落实县级站长工作要求。
 
县级站长,主要负责协调和督促所联系乡镇(街道、园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具体任务的落实,督促相关部门处理和解决各级站长上报的问题。
 
镇级站长,主要负责协调和督促本乡镇(街道、园区)辖区范围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具体任务的落实,做好定期抽查及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协调和督促抽查发现的问题,对协调、督促处理无效的问题,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村级站长,主要负责协调和督促本行政村辖区范围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具体任务的落实,在村(居)民中开展宣传教育,做好日常巡查及管理工作,及时协调和督促巡查发现的问题,对协调、督促处理无效的问题,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导则》明确了“站长制”的工作机制。
 
一是督导巡查。县级站长每季度抽查不宜少于1次,镇级站长每月抽查不宜少于1次,村级站长每周巡查不宜少于1次。
 
县级站长应开展重点督导,内容包括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开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履行站长抽查职责,协调解决各级站长上报的问题。镇、村级站长应按规定落实抽查、巡查工作,内容包括运维单位运维质量、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及其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相关内容,并建立巡查记录台账,就巡查地点、巡查时间、发现问题、处理方式等信息做好记录。
 
二是工作例会。县“站长制”管理办公室宜每半年召集1次会议,镇级站长宜每季度召集1次会议,总结“站长制”工作阶段性成效和不足,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重点和难点问题。
 
三是考核。建立考核制度,结合“站长制”各项具体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将“站长制”工作纳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综合考核。
 
四是宣传培训。县“站长制”管理办公室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相关知识,倡导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各级站长每年应至少组织1次培训,培训内容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相关政策及专业技术,培训可由县“站长制”办公室统一组织开展,或由各乡镇(街道、园区)自行组织开展。
 
各乡镇(街道、园区)和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站长制”工作,在终端站点显要位置设置“站长制”公示牌,公布站点服务范围、站长姓名、职责和举报电话,站长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五是问题处理。村级站长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详细记录并采取措施落实解决,对于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镇级站长。镇级站长对发现或接到反映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应及时上报县级站长或县“站长制”管理办公室研究解决。
 
六是应急处置。各级站长应充分熟悉县级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中发生的各类突发状况,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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