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严寒冬) 日前,湖北省发改委、湖北省住建厅、湖北省水利厅等三部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2020年底前,全省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非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引导高耗水行业和用水大户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
《实施意见》要求,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以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以改革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利用价格杠杆强化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2020年底前,全省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实施意见》明确了实施范围。即全省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纳入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用水计划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
《实施意见》规定了用水定额标准和用水计划。
用水定额按照国家、省和各地公布的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用水计划由各级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定额标准为主要依据,兼顾用户合理用水需求和当地节水目标制定,并作为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执行的水量分档依据。
《实施意见》规定了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的水量原则上分为三档:第一档水量为用水计划(含)以内用水,第二档水量为超用水计划50%(含)以内的用水,第三档水量为超用水计划50%以上的用水。
加价标准原则上为:第一档水量按现行的供水价格执行,即不加价;第二、三档水量,分别按当地发改部门制定的自来水价格标准的1.5倍、2倍收取水费。各地也可按价格管理权限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分档水量和制定加价标准。
《实施意见》规定了加价项目和计费周期。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仅为自来水水价加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非居民用水执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计量缴费周期,以分月用水量为计量基础,以年作为一个计量周期,计量周期之间水量不累计、不结转。
《实施意见》明确,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按照“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专项用于改造供水管网及户表、完善计量设施和提升水质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推广等。具体加价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积极推进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为建立健全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提供更有利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