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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2020-09-25 07:41:17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9月23日,住建部下发《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要求,依法界定并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明确,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严寒冬)    9月23日,住建部下发《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要求,依法界定并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明确,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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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我国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尚不完善,特别是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不明确、不落实,存在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任意赶工期、压造价,拖欠工程款,不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等问题,严重影响工程质量。为此,住建部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体系,推动工程质量提升。
 
《通知》明确,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对因工程质量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开工建设,全面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要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禁止未取得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开工建设,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不得迫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全面履行质量管理职责,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禁止以“优化设计”等名义变相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严格工程竣工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落实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强化质量主体责任追溯。
 
《通知》要求,切实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要完善住宅工程质量与市场监管联动机制,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推进质量信息公开,切实保障商品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住宅工程质量。
 
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加强质量信息公开;加强工程质量与房屋预售联动管理,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的住宅工程,应暂停其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待批准复工后方可恢复;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依法限制有严重违约失信记录的建设单位参与建设。
 
《通知》要求,全面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监管机制,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信用管理和责任追究,切实激发建设单位主动关心质量、追求质量、创造质量的内生动力,确保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到实处。
 
强化监督检查,建立日常巡查和差别化监管制度;强化信用管理,充分运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手段,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发现建设单位承诺内容与实际不符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强化责任追究,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还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政府部门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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