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相关人士介绍,此次制定《办法》,主要为推进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用体系建设,维护不动产登记秩序,切实加强对不动产登记领域申请人失信行为的信用管理。在《办法》中规定了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如持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购房证明、婚姻关系证明、社保缴纳证明等虚假材料,采用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四类列入一般失信行为。而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依法行政处罚的或构成刑事犯罪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等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的5类行为,记入严重失信。
据了解,对于轻微偶发的失信行为,将按照《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免予惩戒,但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由征信部门进行警示。而严重失信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报公安机关处理。无论哪种失信,在信用记录期间,失信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及办理相关业务,仅可通过人工受理方式开展,并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最长时限办理。失信人也将纳入全市联合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对于失信记录,一般失信记录有效期为1年,严重失信者信用记录有效期限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