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建筑工程领域欠薪违法行为治理,近日,中山市人社、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联合出台《中山市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按照《实施细则》,今后中山市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在施工前须从工程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该项目工资保证金。保证金专款专用,不可提取、挪用于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以外事项,以此预防和化解欠薪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根据《实施细则》,工资保证金实行“信用评价,分级缴存”,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以工程项目的承包合同总价、劳动用工规模、工资预算、施工单位资质及其三年内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等为依据。单个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按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3%,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本数);多个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按单个工程项目缴存的比例和金额累计,但缴存金额上限不超过500万元(含本数)。
施工单位的欠薪行为和信用记录对保证金缴存数额产生影响,信用优良者可少存或免存,信用不佳者需多存。缴存前,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可免缴存新项目工资保证金;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缴存比例可降低至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1.5%,缴存金额上限不超过500万元(含本数);两年内因拖欠工资行为,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缴存比例增至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4.5%;因拖欠工资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缴存比例增至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6%,其提高比例后缴存的工资保证金金额,不受缴存金额上限限制。《实施细则》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在中山市商业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户,同一施工单位只设立一个工资保证金账户,工资保证金账户由开户单位自行管理。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开工报告备案及日常监管时,应将保证金开户和缴存情况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记者 雷海泉 通讯员 李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