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优化调整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进行优化调整,全力支持和推动建筑领域复工复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原文如下: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优化调整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的部署要求,全力支持和推动建筑领域复工复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市住房城乡建委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以下简称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进行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一)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施工过程不发生或较少发生人工费的轨道供电设备、通信及信号设备、智能与控制系统设备、车辆基地设备、站台门、电(扶)梯、钢轨(含轨枕及道岔)、钢箱梁,向工资专户中拨付的人工费数额按已完工产值扣除上述设备和材料费后的25%计取,且不低于当月实际人工费。
(二)施工机械化程度较高的装配式建筑和单独办理施工许可的土石方工程,向工资专户中拨付的人工费数额分别按已完工产值的15%和10%计取,且不低于当月实际人工费。
(三)对认真执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且近一年未发生拖欠的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自发文之日起30日内,可一次性申请转出农民工工资专户结余资金的50%。具体转出程序如下:施工总承包企业向监理单位提交“农民工工资专户结余资金提前转出申请表”(见附件),并同步填报工资专户管理系统。监理单位收到申请表后2个工作日内,应在项目现场张贴通告,7日内无欠薪投诉的,作出同意转出意见并提交建设单位审核。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工资专户系统将转出申请提交至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属地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应于收到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在工资专户系统中作出是否同意转出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开户银行凭加盖施工、监理、建设单位三方公章的申请表和工资专户系统中属地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同意转出的意见,方可将资金转出,并及时将工资专户流水信息反馈至工资专户管理系统。
二、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优惠政策
监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要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免缴缓缴政策,在接到企业减免申请后,及时核实有无拖欠情况,对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限时办结,并将项目纳入工资专户管理系统,实施在线监督。不得要求项目建设记录仅限于本区县辖区,不得随意增设条件、拔高门槛、缩小范围,做到“应减尽减,应免尽免,应缓尽缓”。
三、强化各方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按月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如实做好用工管理和工资发放,不得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不得套取、挪用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
(三)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要落实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免缴缓缴政策,指导和帮助企业做好农民工工资专户结余资金提前转出的相关事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农民工工资专户结余资金提前转出申请表W020200707662705197094.doc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