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一件大事,涉及的主体、包含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必须审慎稳妥推进。近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标志着宅基地制度改革进入新阶段。
早在2015年,中央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开始在全国33个试点地区部署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工作。经过几年的试点探索,在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取得丰硕成果,成为现行土地管理法中多项创新性法律制度的渊源。不过,在宅基地制度改革方面,试点范围较窄,试点时间较短,尚未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经验,离改革预期存在一段距离。
当前,农村建设用地资源紧、约束多,人口城镇化步伐不断加快,存量宅基地及其房屋资源利用不够充分,原来粗放型宅基地管理制度已不可持续,改革势在必行。各地唯有按照国家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这三条底线,积极探索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的具体路径和办法,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权益。
宅基地制度是农村基本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涉及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的方方面面,牵一发而动全身。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既要切实维护农民房屋土地合法权益,同时要着眼于巩固和夯实农村土地集体公有制基础,要有利于优化农村村落布局、提升农村风貌水平,有利于合理农村资源配置、盘活存量闲置宅基地及其房屋资源,有利于优化农村人口结构,有利于“放管服”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政府服务水平。
以系统的方法和手段推进改革,就要探索建立从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到“退出”的全周期、一揽子的宅基地制度体系。具体到各环节来说,一是完善宅基地取得制度,根据农村土地资源、人口结构、集体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因素,规范和调整宅基地资格权。二是健全宅基地审批制度,针对新建、翻建、改建或修缮等不同建设形态,分类优化和细化宅基地审批程序和内容,厘清不同部门间的职责。三是深化宅基地监管制度。落实宅基地“批管分离”,完善巡查制度,强化土地执法,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宅基地违法行为。对“一户多宅”、面积超占等历史遗留问题,按照不同政策阶段进行分类认定和处置。四是健全宅基地使用制度,推进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登记确权工作,以城市功能承载为导向,市场机制为动力,积极探索宅基地及其房屋闲置资源盘活、有偿使用等具体路径和办法。五是探索宅基地退出制度,研究建立基准地价和市场定价相结合的机制,在使用主体自愿和有偿的前提下,通过货币、物业置换、股份量化等方式,允许使用主体一次性退出宅基地权益。
土地管理法、民法典、中央出台的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政策文件等,都是宅基地制度改革得以推进的重要基石。坚持用法治思维推进改革,既要充分发挥法律政策的关键支撑作用,同时对于法律规范明显滞后或未覆盖到的领域,也要敢于创新突破,发挥好改革的突破性和先导性作用,依靠改革开拓宅基地制度新局。
宅基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在一定条件下能转变为发挥经济效能的生产资料,因此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权益,是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改革由政府推动和引导,更要突出村民主体地位,帮助集体经济组织提升管理和服务能力,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在宅基地取得、审批、监管、使用、退出等制度建设过程中的作用。实践无止境,改革无穷期,各地应以只争朝夕的精神,敢闯善干,把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推向纵深。(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副处长 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