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寒冬) 日前,《水利部关于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施行。《意见》要求,在规划和建设项目现有前期工作中突出节水的优先地位;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推动提高用水效率;规范文本编制和严格审查把关,从严叫停节水评价不通过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据了解,节水评价主要是分析规划和建设项目及其涉及区域的供用水水平、节水潜力,评价其取用水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节水指标的先进性,评估节水措施的实效性,合理确定其取用水规模,提出评价结论及建议。
《意见》明确了评价范围:
1.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规划。包括区域供水工程规划、引水调水规划、水库建设规划、灌区建设规划等。
2.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工程项目。包括蓄水工程、引水工程、提水工程、调水工程、地下水利用工程等。
3.需开展水资源论证的相关规划。包括城镇新区规划、工业园区规划、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高耗水行业的专项规划、涉及取用水的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等。
4.办理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包括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以及水库、渠道等取水,并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
《意见》规定了评价内容:
1.节水评价要分析规划和建设项目及其涉及区域的供用水水平、节水潜力,评价其取用水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节水指标的先进性,评估节水措施的实效性,合理确定其取用水规模,提出评价结论及建议。
2.水利规划或需开展水资源论证的相关规划,重点分析现状供用水水平与节水潜力,供需水量预测成果及水资源配置方案的节水符合性、节水目标指标的合理性与先进性,节水措施的可行性与节水效果等,评价规划取用水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4.水利工程项目,重点分析现状供用水水平与节水潜力,供需水量预测成果及水资源配置方案的节水符合性,节水措施的可行性与节水效果等,评价水利工程项目供水的必要性与取用水规模的合理性。
4.办理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重点分析用水节水相关政策的符合性,节水工艺技术、循环用水水平、用水指标的先进性等,评价建设项目取用水的必要性和规模的合理性。
为保证节水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意见》要求,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节水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评估,业主单位应提供全面真实的基础资料,编制单位应按照技术要求科学规范编写节水评价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