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寒冬)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于5月1日起开始施行。《条例》规定了租赁和治安管理、消防管理以及法律责任。明确了出租屋采取“N+1”合法化。
据了解,“N+1”,是指将房屋中面积较大的客厅、起居室改造后,作为一间房单独出租使用。
《条例》共五章三十一条,对出租房屋居住安全所涉及到的出租方、承租方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对可用于出租的房屋,明确了四方面要求:
一是出租人应当以一间设有外墙窗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为最小出租单位。
二是卧室和使用面积不满十二平方米的起居室(厅)不得隔断出租。
三是使用面积十二平方米以上的起居室(厅),可以隔断出一间居室出租,但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起居室(厅)不得隔断出租的除外,起居室(厅)允许隔断出租的,应当采用轻质不燃材料固定围护,隔断后应当具备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保障房屋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救援。
四是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另外,《条例》对出租房屋使用面积、居住人数作出了规定,一方面要求出租的每间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四平方米,另一方面要求出租的每间居室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两人。
《条例》明确了出租房屋用于居住的,应当符合五项消防安全条件:
一是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逃生窗等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省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
二是窗户和阳台确需安装金属栅栏等设施的,应当能从内部易于开启,不得影响逃生疏散和灭火救援。
三是仅设有一部疏散楼梯的居民自建低层、多层出租房屋,应当在二层以上的每层设有外墙窗户的部位至少设置一部用于公共逃生的软梯。
四是三层以上的居民自建多层出租房屋的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结构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金属楼梯。
五是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为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来管理出租房屋居住安全工作,《条例》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汇集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等基础信息,整合人口综合信息、房屋出租等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