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分为总体目标要求、提升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能力建设、健全城市内涝防治体系、完善城市排水防涝保障机制等四部分,明确了我省城市内涝防治工作的总体目标、工作要求、主要任务、职责分工、保障措施等。
对于“总体目标要求”,《意见》提出坚持“以人为本、适度超前、设施完备、严密防范、确保安全”原则,加快补齐设施短板,健全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机制,加快构建高效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体系。2020年,全面开展城市内涝风险点摸排管控,完成城市重点易涝区域整治。到2022年,基本消除城市易淹易涝区域和严重内涝灾害现象,提升我省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到2025年,建立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和智能化管控体系,全面消除城市易淹易涝区域和严重内涝灾害现象。
对于“提升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能力建设”,要求各地:一是在今年6月中旬前,全面完成隐患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风险等级建档立卡、实施分级管控和清单化管理。同时,科学布局监控站点,设置监测标尺标牌,通过在线监测等多种手段,及时收集上传相关排水防涝信息数据。二是在今年6月底前,组织修订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在7月上旬前,对地下空间出入口加装挡水板、设置反坡;对下沉广场、下凹地面分流客水,优化排水系统,并设置临时封闭措施。三是要加大对排水管网、泵站、涵闸、截污堰、溢流井、鸭嘴阀等设施和城市排水井盖的日常巡查与维护力度,使用CCTV(闭路电视检测系统)、管网机器人等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进行检测,提高运维养护效率,及时消除管道堵塞、淤积、损坏等问题。同时,因地制宜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增强防洪联动能力建设。
对于“健全城市内涝防治体系”,要求各地:一是根据防涝现状及内涝风险评估情况,科学编制或修编城市排水防涝专项规划,围绕“管标降雨排水畅、涝标降雨不成涝、超标降雨可应对”目标,提出城市排水防涝工作举措和保障措施。二是要对照《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地区降雨规律、内涝防治系统重现期,合理确定适合本地区的城市内涝隐患区域排查标准、内涝风险评估标准、易淹易涝区域防涝设施配备标准和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标准。三是要按照城市建成区面积,足量配备所需抽水泵、移动泵车、强排车和相应的自主发电设备等排涝抢险专用设备。
《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城市内涝防治的工作责任,并对机制创新、要素保障、舆论引导等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