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规范涉住房公积金执行案件的办理程序,有效构建住房公积金执行协作联动机制,在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维护好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协助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
《意见》提出,为了适应执行信息化工作的发展要求,逐步推进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与公积金中心连线,逐步构建“点对点”司法网络查询机制,使人民法院能通过网络查询掌握当事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等信息。同时,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条件进一步细化,确定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前提下,被执行人只要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和担保,即可扣划。
《意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9个中央国家机关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并结合外地住房公积金执行实践经验以及郴州本地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内容包括协助查询住房公积金机制、协助冻结住房公积金机制、协助扣划住房公积金机制、住房公积金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案件的执行等五个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