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严寒冬) 6月10日,住建部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深度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详细勘察阶段工程勘察文件编制,其他勘察阶段的工程勘察文件编制可参照执行。《深度规定》所述编制深度,是详细勘察阶段工程勘察文件编制的基本要求,勘察单位可以根据各地具体条件和合同约定,增加相关勘察文件的编制深度要求。
据了解,为贯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统一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标准,保障工程勘察质量,住建部质安监管司组织有关单位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对《深度规定》(2010年版)相同、相近内容进行合并。本次修订对组成框架作了较大调整,由原来9章调整为6章,将原“4房屋建筑工程、5市政工程、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8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内容合并为“4勘察报告-文字部分”。
二、对《深度规定》(2010年版)中部分模糊表述的条款进行明确。《深度规定》(2010年版)中一些条款存在“宜”“可”“必要时”等表述,造成勘察质量监管部门在监管时难以把握,在本次修订中予以明确。
三、根据法规规章要求进行相应调整。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其第六条规定:“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本次修订在4.5.1条中予以体现。
四、根据工程勘察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如考虑到我国已实施2000大地坐标系统,实际各地仍有采用不同坐标系统情况,为避免差错,本规定在4.2.6条第8款增加了引测点的高程和坐标系统要求。同时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07-2012对第4.5.14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分析评价要求进行了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