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日前,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印发《山西省租赁住房改建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从技术标准和管理使用上对租赁住房改建行为进行规范,保障租赁住房安全,增加租赁房源供给,改善群众租住环境。
《导则》从建筑空间、结构、电气和燃气等方面,明确了具体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要求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经批准进行集中式改建,对原建筑结构进行安全性鉴定,不符合租赁住房使用要求的应采取加固措施;商品住房进行分散式改建,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居住单位,卧室不得隔断出租,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改建为居室或影响、破坏其功能使用;租赁住房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
根据《导则》,租赁住房改建前须经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明确改建工程实施和管理各项流程,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集中式改建的开工批准、竣工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监管,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分散式改建的开工登记、监督检查。
《导则》规定,建设单位应通过山西数字房产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办理住房租赁交易、机构备案(建立信用档案)、合同网签备案等业务,参加房地产企业信用考核评价,配合行政执法检查。正在出租的改建租赁住房,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和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