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严寒冬) 日前,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公布《关于征求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试点方案》从总体要求、试点内容、实施步骤三个方面,明确了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内容和步骤。要求,6月30日前,各省、自治区住建厅组织相关单位研究提出意见,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自愿原则,推荐有需求、具备条件的地区或项目参加试点。
《试点方案》提出了试点目标:
探索工程监理服务转型方式,试点地区通过开展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在完善工程全过程及关键环节风险防控机制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有效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培育一批具备巡查服务能力的工程监理企业。适时总结试点经验做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政府购买监理服务示范模式,为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奠定良好基础。
《试点方案》明确了试点内容:
一是服务定位。监理巡查服务是以工程重大风险控制为主线,采用飞检、巡检等工作方式,对建设项目重要部位、关键风险点进行监测检测和判定,并提出处置建议。主要服务内容包括:市场主体合法、合约有效性识别;危大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巡查;特种设备、关键部位监测、检测;项目交竣工验收建议等。
二是能力要求。监理巡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资格或为工程建设领域专家。监理巡查单位应具有监理综合或专业甲级资质,具有施工现场信息化监管手段和工程监测检测能力,并熟悉该区域地方标准和政策文件。
三是购买主体。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的主体是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集中建设单位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建设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鼓励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购买监理巡查服务。
四是购买方式。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确定承接单位,严禁转包行为。服务费可按照“薪酬+奖励”的方式,在政府购买服务中统筹安排。
五是成果应用。委托单位应通过合同约定,授权监理巡查服务单位,创造尽职履约必要条件。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监理巡查工作的正常开展。监理巡查服务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公平、公正、独立开展巡查业务,巡查结果可作为参建单位履约评价、评奖评优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