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算管理,有效解决“结算难”问题,从源头防治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优化建筑市场环境。近日,浙江省建设厅、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2020年6月20日起施行。《意见》共分十六条,主要包括过程结算定义、适用范围、结算周期、结算程序、价款支付等内容。
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不改变现行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把工程竣工结算分解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形象节点之中,分段对质量合格的已完成工程进行价款结算的活动。其中,结算周期可按施工形象进度节点划分,做到与进度款支付节点相衔接,比如房屋建筑工程可分为桩基、地下室、地上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等工程;工程全部竣工后,施工单位编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建设单位审核后出具结算审核总报告,对已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同时,为有利于推动过程结算的顺利实施,《意见》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行全过程造价咨询,强化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工程变更、价款结算等环节的管理。对于《意见》施行前已开工的工程,鼓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后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近年来,浙江省建设厅不断健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大力推行合同履约评价和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在化解结算价款纠纷和社会矛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此次浙江省建设厅联合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改革现行价款结算方式和破除制度弊端,与合同履约评价、价款争议调解机制形成合力,真正破解“结算难”,切实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