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拟将武汉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大类。
其中,可回收物,表示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有害垃圾,表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厨余垃圾,表示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其他垃圾,表示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此前,武汉市已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7月1日《办法》正式实施后,意味着该市进入生活垃圾强制分类阶段。
强制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对违规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未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未将生活垃圾运至满足收运条件、符合环境控制要求的地点贮存,或未交由符合规定的企业分类收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未建立分类台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运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分类收运企业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遵守分类处置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对处置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记者 张芹 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