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城市主要街道、住宅小区等分散设置的垃圾桶(厢);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收集、不落地管理;逐步建立集垃圾焚烧、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等于一体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产业园区……近日,山西省政府公布《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规定》中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将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其中,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道路、公园、广场、机场、客运站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商业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公示生活垃圾投放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指导、监督责任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交由当地政府确定的单位收集、运输;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教育。
生活垃圾要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
《规定》明确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取消城市主要街道、沿街门店、公共场所、住宅小区等分散设置的垃圾桶(厢)。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实行定时定点收集、不落地管理。
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可以采取定时定点、自行运输或者提前预约的方式进行收集。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禁止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有害垃圾分类收集后,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进行运输。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完备的收集、运输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运送至指定的转运或者处理场所。收集、运输单位应当使用密闭的运输工具,不得造成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协调处理。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
未实行分类投放的最高罚款一万元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利用设施,逐步建立集垃圾焚烧、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害垃圾处置于一体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产业园区。产业园区尚未建成投运前,依托现有的终端处理设施进行分类处理。
加快推进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和有害垃圾处置、厨余垃圾处理、其他垃圾焚烧设施建设,实现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和有害垃圾处理全覆盖、厨余垃圾全处理、其他垃圾全焚烧零填埋。垃圾焚烧处理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先进的机械化、智能化垃圾分拣设施,实现末端精准分拣。
分类后的生活垃圾应当由对应的处理单位进行处理:有害垃圾由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进行处理;厨余垃圾由专业处理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其他垃圾由焚烧处理单位进行焚烧,处理后的废渣进行填埋。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具体处理方式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此外,《规定》还明确,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或者未实行分类投放的,由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