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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经济带:加快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

2020-04-20 08:10:12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日前,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等五部门下发《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要求,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成本分担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健全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健全覆盖所有城镇、适应水污染防治和绿色发展要求的污水处理收费长效机制。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严寒冬)    日前,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等五部门下发《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要求,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成本分担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健全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健全覆盖所有城镇、适应水污染防治和绿色发展要求的污水处理收费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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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是水污染防治的关键环节。加快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合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对引导资源优化配置、实现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倒逼生产方式转型和生活方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就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提出要求:
 
一是严格开展污水处理成本监审调查。长江经济带11省市要根据形势发展,规范、细化成本构成和具体审核标准,为科学定价提供依据。力争于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污水处理成本监审调查工作。
 
二是健全污水处理费调整机制。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并完善污水处理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长江经济带省份各城市(含县级市)应尽快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至补偿成本的水平,一步到位有困难的要制定分步调整方案。到2025年底,各地(含县城及建制镇)均应调整至补偿成本的水平。
 
三是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长江经济带11省市所有城市、县城、建制镇均应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并按规定开征污水处理费。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县城和建制镇,原则上应于2020年底前开征。重点加强对自备水源用户管理,实行装表计量,确保污水处理费应收尽收。
 
四是推行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鼓励各地探索开展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机制,促进企业污水预处理和污染物减排。工业园区要率先推行差别化收费政策。鼓励各地对污水排放实行递增阶梯收费制度,生态环境敏感脆弱的地区以及污染排放超负荷地区可先行先试。
 
五是创新污水处理服务费形成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污水处理服务费水平。鼓励将城乡不同区域、不同规模、不同盈利水平的项目打包,促进污水处理全覆盖和产业均衡发展。建立与处理水质、污染物削减量等服务内容挂钩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奖惩机制。
 
六是降低污水处理企业负担。对长江沿线污水处理厂免收电价容(需)量费。支持污水处理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鼓励污水处理企业综合利用场地空间,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七是探索促进污水收集效率提升新方式。长江经济带11省市要加快补齐生活污水收集管网短板,根据当地污水主要来源,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提高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鼓励各地结合推进厂网一体化污水处理运营模式,开展收费模式改革试点,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提高污水收集管网运行效率。
 
《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权责关系。污水处理收费应按规定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等,不能挪作他用。各地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向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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