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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我国城镇供水将实行分类水价制度

2020-04-16 07:58:12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日前,国家发改委公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以旅游业为主或季节性消费特点明显的地区可实行季节性水价。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严寒冬)    日前,国家发改委公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以旅游业为主或季节性消费特点明显的地区可实行季节性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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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管理办法》共有总则、水价制定和调整、水价分类及计价方式、相关收费、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水价执行与监督、附则等七章,四十条。
 
《管理办法》规定,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
 
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二)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等。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三)特种用水主要指高耗水行业用水,如洗车、高档洗浴、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管理办法》规定,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应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 1:1.5:3 的比例安排。阶梯水量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一级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二级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用水需求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实施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0.5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1倍,具体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实行两部制水价时,应与实行定额用水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相衔接。
 
以旅游业为主或季节性消费特点明显的地区可实行季节性水价。
 
《管理办法》强调,新增建设项目(包括住宅、工商业等)用水必须装表到户。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道及设施建设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供水管道和用水设备的安装应坚持建设单位自愿委托的原则。
 
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快推动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实行专业运行维护。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成本计入城镇供水价格,不得另行收费。
 
供水工程安装及其他延伸服务(如用户管网配套、增容、维修等),应加快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减轻用户负担。除受用户委托开展的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外,供水企业不得依托垄断地位 收取供水开户费、接入费、增容费等费用,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牟取不当利益。
 
《管理办法》要求,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类量水、测水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加强供水计量监测,完善供水计量监测设施。
 
混合用水应当分表计量,不具备分表计量条件的,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不同用水类别的比例。
 
供水企业应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将各类水价、延伸服务价格、代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及价格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期交纳水费。未按规定交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按照《城市供水条例》 规定暂停供水。环卫、绿化等市政用水应利用再生水,因条件限制需使用自来水的,按实际用水量,由使用者支付费用。城镇供水企业对城镇低保家庭和特困家庭用水实行减免的,供水企业应向城市政府申请相应的水费补贴。
 
因水质达不到饮用水标准,给用户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用户有权向供水主管部门投诉,供水企业应按照《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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