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严寒冬) 日前,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实施办法》,要求,历史建筑应当在符合其核心历史文化价值的前提下开展多功能使用。鼓励设立博物馆、纪念馆、社区图书馆、民俗文化体验馆等,鼓励用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岭南民间工艺传承、中华老字号经营等,鼓励引入众创空间、商务办公、文化创意、科技孵化、特色餐饮、民宿客栈等。
据了解,广州历史文化资源丰富,目前已经有26片历史文化街区、817处历史建筑,是全国开展历史建筑保护利用10个试点城市之一。
为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实施办法》明确,国有历史建筑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进行合理利用。采用出租方式的,按规定实行公开招租,租赁期限最长为20年。
国有历史建筑从事非公益类的,租金标准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最新公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或有资质的社会评估机构出具的市场评估价)作为公开招租底价。非公益类中从事科技孵化、文化创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华老字号经营、岭南民间工艺传承、传统制造业展示以及市政府鼓励的其他业态,给予一年的免租金期,第二年开始租金减半收取。
《实施办法》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阳光租房”信息平台建设,增设历史建筑房源查询功能,主动发布国有历史建筑房源信息。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或权属人可以在该平台无偿发布租赁信息。应当加强历史建筑修缮队伍建设,鼓励行业协会遴选和推荐历史建筑修缮工程的检测鉴定、设计、施工单位和工匠。应当对检测鉴定、设计、施工单位的守信和失信行为,按照国家、省的要求和《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给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实施办法》强调,在城市更新和新区建设过程中,对历史建筑征而不拆的,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保护要求、禁止使用功能、活化利用功能建议等内容纳入地块规划条件,并在出让合同中约定保留历史建筑的处置事项(含历史建筑的所有权归属)和保护责任。
已储备未出让的地块,土地储备部门应当在地块出让前,对已储备用地范围内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线索等履行保护责任。
作出拆迁许可或者房屋征收决定后,有新公布应当保留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线索等情形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调整拆迁许可或者房屋征收决定予以保留。
已出让的地块,出让合同已有保留历史建筑等要求约定的,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履行;出让合同没有约定的,出让方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规划要求告知用地单位或者历史建筑权属人,待协商一致后,应根据经批准的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签订协议,约定历史建筑的四至、面积、用途、所有权归属、保护责任、保护范围、保护要求、禁止使用功能及活化利用功能建议等。
《实施办法》要求,历史文化街区或者历史建筑较为集中的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保护责任人应当取得规划条件或者相关保护利用规划要求后,依法整体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零星的历史建筑修缮利用工程可依据保护规划直接依法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实施办法》提出,历史建筑进行合理利用,可以在建筑内部增加使用面积或者调整楼层层高。为满足消防、市政公用等专业管理要求而需在建筑外部增加附属面积的,应当遵循满足功能的最小尺寸和最少改变外立面的原则,最高不得超过既有建筑总建筑面积的20%。历史建筑内、外部增加面积或者内部调整楼层层高,不得改动主体框架及遮挡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建筑内部空间及外观形象应可通过拆除增加或者调整的部分予以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