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记者从浙江省建设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于近日发布关于做好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际和住房公积金资金抗风险能力,提出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具体办法。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必须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影响严重和较为严重的地区,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自愿缴存政策(自主确定缴存比例或停缴)的,企业也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方可申请。
通知提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职工缓缴、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方臻子 李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