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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建筑企业如何应对疫情带来的影响

2020-02-20 19:35:36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牵动了全国上下亿万同胞的心,也受到了全世界的关注。当地时间1月30日晚,世卫组织宣布将疫情列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牵动了全国上下亿万同胞的心,也受到了全世界的关注。当地时间1月30日晚,世卫组织宣布将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但同时也就我国政府为应对疫情采取的有力措施进行了充分肯定。为有效应对疫情,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和各地政府部门均下发紧急通知,延长春节假期和推迟企业复工时间。对建筑企业而言,除了因政府部门要求直接导致的停工外,疫情的影响也将体现在职员复工、劳务招聘、材料采购、物资运输等各个方面,从而对在建工程的工期和费用产生较大影响。对此,本文总结归纳了实务中可能出现的若干问题,并提供应对建议与各建筑企业探讨分享。
 
  一、对于政府要求推迟复工的通知,建筑企业应如何响应?
 
  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随后,各地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部门又陆续发布了相关地方性文件,要求企业进一步推迟复工时间(具体请见附件一:各级政府已发布的推迟复工主要通知汇总),而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云南省等地政府部门更是明确要求相关建设工程不得早于规定日期复工或新开工。对于上述要求建筑企业推迟复工的通知,企业可分情况予以响应:
 
  对属于通知规定的推迟复工范围内,即未承担特殊建设任务的大部分建筑企业,应积极响应政府要求采取推迟复工等相应措施,否则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企业和相关负责人员将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同时,在推迟复工期间企业还应注意:
 
  (1)企业原则上不得要求员工提前复工,以减少人员聚集。但一些地方如上海市对于继续生产不会造成人员流动以及因特殊原因确需提前复工的企业等也安排了审核报备机制,如企业确有需求可进行申请。除此之外,有条件的企业也可鼓励职工在家上班(如对于设计和文案类工作);
 
  (2)企业应按照政府要求做好疫情排查和员工宣传、教育和防控工作,及时掌握人员动向和身体状况,遇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上报卫生防控部门;做好响应推迟复工的建设计划调整安排,及时下达外来务工人员延期返程的指令,确保建设工作秩序。
 
  对不属于通知规定的推迟复工范围内,即涉及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建筑企业,如火神山、雷神山等应急医院项目的工程实施单位以及保障城市运行的市政工程公司等,可按照有关规定开工建设。但企业需做好在岗职工和工地人员的防疫保护以及监测排查措施,并按照相关法规和劳动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安排。
 
  二、本次疫情可能会对在建工程造成哪些影响?
 
  由于目前疫情还在发展之中,建议建筑企业密切关注企业所在地和工程所在地政府发布的推迟复工通知,并全面判断可能产生的影响和风险。根据目前各地的通知要求,企业受到的具体影响可能包括:
 
  由于工程所在地政府明确要求推迟复工或因工地发生疫情等原因直接导致工程推迟复工或新开工,进而影响项目整体工期无法预期实现;
 
  工程所在地未强制要求推迟复工或新开工,但因工程所需劳务和物资所在地采取停工停产或限制人员物资流动等措施,间接影响到工程的复工或新开工以及工程的实际建设进度;
 
  工程可如期正常开工,但受疫情影响(包括现场的疫情排查和消毒、医疗防护用具的购买、疑似感染人员的隔离和处置;以及现场以外的政府管控措施或疫情本身导致劳务和物资紧缺和费用上涨)导致成本大幅增加。
 
  三、本次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我国法律对不可抗力的定义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从2003年“非典”期间的司法实践[1]以及目前部分地方的指导性规定[2]来看,
 
  流行病疫情可作为不可抗力的一种情形,但具体到本次疫情以及特定的工程合同而言,疫情所造成的影响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并可以此作为履行合同的免责事由需根据个案情况而定,具体来说: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一旦发生将导致工程项目重大风险,很多工程合同会就不可抗力的定义和法律后果进行明确约定。如我国已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均已明确将“瘟疫”列为不可抗力的一种,并约定了发生此种情形时的处理程序和风险分担原则。因此,建筑企业首先可根据工程合同的约定,确定本次疫情是否构成合同下的不可抗力以及相关处理程序和法律后果;
 
  但目前市场上使用的部分工程合同范本,如《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以及国际常用的FIDIC合同条件并未将“瘟疫”明确列为不可抗力的一种,一些使用自行编制合同的工程项目也可能存在类似定义不明的情况。在此情形下,合同双方就本次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以及其法律后果可能发生争议。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一般来说疫情等突发重大事件只有在达到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障碍的程度,受影响的一方才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因此,本次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根据其对工程项目的影响程度进行判定。如由于工程所在地遭受严重疫情而直接导致全面停工的,可认为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而如果只是因为疫情间接导致工程成本有所增加,尚未达到阻碍开工建设程度的,则较难主张构成不可抗力,但可根据合同具体约定以法律变更、市场价格波动等理由要求调整合同价格,或适用情势变更制度,通过司法程序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四、建筑企业因疫情导致工期延长或费用损失的,能否进行索赔?
 
  根据上述分析,建筑企业可根据受到疫情影响的不同,以不可抗力等合同和法律依据,依法向业主进行工期和费用索赔:
 
  对于受到本次疫情严重影响而可认定为遭遇不可抗力的,根据《合同法》以及市场上主要的工程合同范本约定,建筑企业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首先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即业主不能就此提起反索赔。其次建筑企业有权要求对工期进行顺延,但对于工程停工所造成的费用损失,原则上应由建筑企业和业主合理分担。即建筑企业一般仅能就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成本费用(如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工程损坏造成的财产损失、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和清理工程的费用等)进行索赔,而不能就利润损失进行索赔,因此而发生的自身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由建筑企业自行承担。
 
  如建筑企业受疫情影响有限,未达到构成不可抗力程度的,企业可考虑引用法律变更、市场价格波动等相关条款要求调整合同价格或进行索赔。但无论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建筑企业可调价或索赔的具体范围仍应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确定。例如合同已明确在不可抗力情形下建筑企业只能索赔工期,而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也可不进行费用索赔的,则会对企业要求业主予以费用补偿造成障碍。另外,作为总承包商的建筑企业在面对分包商和供应商因疫情提出的索赔时,也应根据相关合同的约定分不同影响情形妥善处理,同时注意要求分包商和供应商根据相关合同的索赔和支付“背靠背”条款等约定及时提交索赔报告,以保证总承包商可以及时向业主进行索赔。
 
  五、建筑企业进行索赔应遵守哪些程序性要求?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市场上主要的工程合同范本,发生疫情等不可抗力后,建筑企业首先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和因此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应根据合同约定向业主和监理单位及时提交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通知,书面说明受到不可抗力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同时,目前主要的工程合同范本均对于工期和费用索赔规定了索赔期限,因此除了就不可抗力情况发出通知外,建筑企业还应注意及时索赔工期和费用。如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约定,建筑企业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单位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否则将面临过期失权的风险。而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建筑企业还应向监理单位正式递交详细的索赔报告。
 
  六、复工时间不确定,建筑企业下一步如何应对?
 
  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除根据上述分析及时向业主发出不可抗力和索赔的相关通知以外,考虑到疫情的持续性,建筑企业还应注意根据合同约定将疫情作为具有持续影响的事件,每隔一段时间向业主发出相关通知和报告,并在疫情结束后发送事件终止的通知和情况说明。
 
  妥善履行减损义务。建筑企业应采取措施尽量降低疫情的影响,如及时变更项目实施方案,从疫情影响不严重的地区重新采购设备材料和招聘劳务人员等,以适当履行减损义务,否则因此扩大的损失将可能将由建筑企业自行承担。
 
  做好合同解除的应对工作。如疫情影响时间持续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如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约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建筑企业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解除后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开展工程款结算工作。
 
  关注分包商和供货商受影响情况。询问分包商和供货商,特别是对项目实施影响较大的分包商和供货商,其对分包/供货合同的履约是否受到疫情的影响,并要求其提交影响说明,作出相应的应对方案。
 
  重视疫情控制工作。复工前应重点对春节期间到过武汉或武汉籍的人员进行排查和登记,严密关注其健康状况,一旦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及时报告、妥善处置,做到传染病病例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处置,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注:
 
  [1]如白俊英诉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承包合同纠纷,(2016)最高法民再220号;温州集团公司与温州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10)浙民再字第60号;殷文敏与三亚长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05)三亚民一终字第79号。
 
  [2]如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针对此次疫情下发的关于推迟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复工时间的紧急通知中,已明确规定“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各建设单位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
 
  (来源:周月萍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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