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程项目可将“新冠肺炎”疫情明确设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法》中所列明的不可抗力。郑州市城乡建设局下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建筑工程合理延长合同工期,将防疫期间施工单位在对应承建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列为工程造价予以全额追加。
该《意见》主要是为了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建筑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支持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推动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而做出的。《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3个月(实际期限以疫情防控解除或降级时间为准)。期间,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政策,严格遵照执行。
《意见》分为落实复工复产条件、全力保障工程项目防疫物资、充分发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实行市政重点工程项目派驻联络员制度等八个方面。
值得注意的是,第四项条款明确规定,合理延长合同工期。对项目建设中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延长合同工期,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
第六项条款则提出,将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价。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工程项目应加强疫情防控依法治理建设,要将其列入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适用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将“新冠肺炎”疫情明确设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法》中所列明的不可抗力。将防疫期间施工单位在对应承建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列为工程造价予以全额追加。
那么,什么是不可抗力呢?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中豫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房地产专家刘峰杰在接受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采访时曾提到,依据郑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的通告相关要求,郑州市因为防控肺炎疫情的需要进行了强制复工管控,相关企业需要延迟复工,这就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
如果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能履行一方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上述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除民事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时,当事人也可以根据《合同法》九十四条规定解除合同。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要点如下——
一、落实复工复产条件
有条件的建筑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在自身充分准备必需的防控物资、落实隔离场所、并确保没有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的基础上,可向属地政府提出申请,经属地政府验收并纳入监管后可复工复产。建筑工地在满足《郑州市建设工程开(复)工实施方案》(郑建文〔2020〕20号)中条件要求的基础上,向属地政府提出申请,可进行复工复产。
二、全力保障工程项目防疫物资
建筑企业复工复产和建筑工地开复工,必须备齐必要的防疫物资。企业所在地和工程属地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企业和建设工程有序复工复产组织工作的通知》(郑政明电〔2020〕11号)的基础上,为企业提供部分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必要防疫物资,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三、依法给予社会保险费政策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四、合理延长合同工期
对项目建设中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延长合同工期,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
五、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各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形成新的拖欠;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条件允许的,经双方协商,可以提前预支工程款。
六、将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价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工程项目应加强疫情防控依法治理建设,要将其列入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适用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将“新冠肺炎”疫情明确设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法》中所列明的不可抗力。将防疫期间施工单位在对应承建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列为工程造价予以全额追加。
七、充分发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
各单位办理建筑施工许可和资质审批时,要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除特殊情况外,由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项目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
八、实行市政重点工程项目派驻联络员制度
实施市政重点工程项目派驻联络员制度,由市城建局抽调精干力量向各市政重点工程项目派驻联络员,协调解决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劳动用工,设备材料进出场和人员进出场等工作,协助处理现场突发情况。来源:大河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