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农民工在全社会处于弱势群体地位,打工收入是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2019年12月4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说,“不仅要给他们提供进城打工的机会,同时要切实保障他们应有的所得。”
目前,全国有逾2.88亿农民工。司法部在1月2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2018年,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48.1万余件,同比增长7.6%。其中,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案件29.3万件,同比增长2.4%。2019年上半年,农民工受援人次达28.6万人次。
如何确保工资按时并足额发放,对拖欠行为如何追责,农民工如何避免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所导致的无法追讨欠薪,是《条例》自征求意见至确定发布以来,较受关注的几个焦点问题。1月7日的吹风会上,上述问题均获得了官方的回应解读。
- 1.逾期不支付将加付50%以上赔偿金
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长王振江介绍,按照《条例》规定,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也就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2.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细化部门监管职责。
提出要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压实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的监管责任,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新闻媒体作用,强化举报投诉,实现多方共治。
- 3.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坚持源头治理。
明确以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 4.明确工资清偿责任,实行全程监管。
在规定用人单位为工资清偿责任主体的基础上,明确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使用违法派遣的农民工、将工作任务发包等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清偿责任。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必须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地方视情况约谈政府和部门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李克强总理指出,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损害政府形象,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他要求,各地要把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治理重点,明确责任限期清欠,对问题突出的要公开曝光,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严肃追责并予以惩戒。
此外,《条例》还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违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还要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 5.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细化特别规定。
规定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账、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等制度。
对于农民工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导致被欠薪时无法取证的难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司长芮立新回应称,《条例》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 6.强化监管手段,确保工资支付。
明确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权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及房产、车辆等情况;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资料来源丨中国政府网、澎湃新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