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土地是最基础、最核心的生产资料,土地管理制度是国家政治体制最根本、最重要的组成内容之一,对经济、社会、民生、生态等多方面有着直接、重大的影响。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就是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和焦点。在城乡二元化和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的背景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错综复杂,如何激活土地要素成为乡村振兴绕不过的“拦路虎”。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修订内容主要聚焦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其目标在于进一步激发农村土地要素活力,促进土地多元化功能发挥,推动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
小岗村的第一声惊雷
新中国成立后,全国上下进行了全面的土地改革,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生产力,由此也赢得了人民群众尤其是农民最广泛的支持和信赖。与此同时,小农经济零散经营、两极分化等弊端也逐渐凸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从1953年我国开展了农业合作化运动,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将农民个体所有制转变为集体所有制,建立了人民公社,农村土地等生产资料转变为集体所有。
这一时期,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下,农村水利等基础设施得到了全面建设和加强,为农业和农村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并为国家工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但另一方面,计划经济体制下过于强调平均主义,造成吃“大锅饭”现象泛滥,极大地挫伤了农民积极性,农业生产受到极大破坏。
时代发展呼唤改革开放的春风,而改革开放的第一声惊雷就炸响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1978年,小岗村18个红手印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成为中国改革的永恒标志。在小岗村实行“大包干”后一个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成为十一届三中全会的重要议题。
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得到迅速推广,并成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基石。1980年9月,中央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明确提出支持“包产到户”“包干到户”。1982年到1986年,中央连续出台5个1号文件,都强调要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93年4月,我国又将“家庭承包经营”明确写入《宪法》,使其成为一项基本国家经济制度。
毫无疑问,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广大农村注入了一针强心剂,在短期内提升了粮食产量,基本解决了人民群众的温饱问题。同时,这一制度也为乡镇企业发展创造了空间,搞活了农村经济。
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各项法律制度不断完善。2002年8月,《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且通过存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组织实施”,并明确“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2007年3月,《物权法》正式颁布实施,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在土地制度改革过程中,还有一项与之息息相关的重大制度改革,这就是全面取消农业税。新千年伊始,我国在安徽省开展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取消农业税费。2005年12月29日,中央宣布取消农业税,征收了2600多年的农业税从此退出历史舞台,农民缴纳“皇粮国税”的历史就此终结。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后,农业税与承包土地面积挂钩;免除农业税,实际上免的是土地税,这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与此同时,国家开始建立农业补贴制度,国家、集体与农民之间的土地利益关系格局发生了根本变化。
“三权分置”与“三块地”改革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决了“分”的问题,但现代农业发展所需求的“统”的问题却亟待解决。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 “三权分置”“三块地”等制度改革也在摸索中不断前行。
改革开放初期,农村土地承包权是严禁流转的。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中央相继推出政策法规引导土地流转,各地方也根据自身实情进行探索。
1984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指出,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1998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明确,农户承包地使用权可以自愿、有偿流转。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2014年10月,中央审议通过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要求大力发展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五年内完成承包经营权确权。这一事关农村土地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改革的重要“节点性”文件的出台,加速推进了农村土地流转。
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明确提出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政策,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
“三权分置”在保障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的同时,有效促进了土地生产要素流动性和农业经营方式的多样化,使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更充满活力。
在“三权分置”政策不断推进的同时,“三块地”改革--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也在进行试点。
按照原有法律框架,我国施行的是城乡二元土地管理制度,对城乡土地规定了不同的权利体系和配置方式,导致了城乡建设用地价格的巨大差异。在城镇化快速推进过程中,这种二元化管制模式不仅引发了种种社会矛盾,也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
2014年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被视为农村土地改革“三箭齐发”。随后,2015年2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县(市、区)暂停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6个条款,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原则推进“三块地”改革试点。
在政策文件的指引下,各地点地区勇于创新、积极探索,试点取得明显成效。据统计,至2018年6月底,全国33个试点地区已按新办法实施征地共1101宗、16.6万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块970宗、2万余亩,总价款约193亿元,收取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15亿元;共腾退零星、闲置宅基地9.7万户、7.2万亩。
改革迈向深水区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是在总结33个试点地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在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等方面均有突破,尤其是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平了制度性障碍,对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此次土地管理法修订,删除了原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并将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修改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开了一个口子。
同时,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因军事和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确需征收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这一规定将有利于缩小征地范围,限制政府滥用征地权。
在征地补偿方面,改变了以前以土地年产值为标准进行补偿,实行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下放了宅基地的审批权,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从解放初期土地改革的“分”,到人民公社时期的“合”;从改革开放时期的“分”,到新时期推进土地流转的“合”,我国土地制度改革也走过一条螺旋上升的道路,而其从形式到内涵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村经济有天然分散经营的惯性,这与社会化大生产的时代趋势是背道而驰的。随着我国城镇化率不断提高,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工业反哺农业的“家底”已经具备。在此背景下,重新整合土地要素资源,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是乡村振兴的必由之路;实现农村土地与城市土地同权同价,是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必然要求。而在这一过程中,如何维护农民利益,保持农村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