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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态保护 传统村落要留住人

2019-11-05 10:14:00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中华建设网讯(记者 李动)我国传统村落的空间形态多样、文化成分多元,蕴藏着丰厚的历史文化信息和自然生态景观资源,是中国传
中华建设网讯(记者 李动)我国传统村落的空间形态多样、文化成分多元,蕴藏着丰厚的历史文化信息和自然生态景观资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根文化”与“母文化”,维系着中华民族最为浓郁的“乡愁”。保护传统村落,是对数千年农耕文明的延续和传承,是重新激发我们文化自信、民族自信的鲜活力量。
 
近年来,传统村落的价值越来越得到人们的认知认可,数千个传统村落进入国家名录,相关政策也相继出台。但在同时,由于制度、理念、资金等方面的阻碍,传统村落保护仍存在诸多不足,许多村落仍不断遭受破坏甚至濒临消亡。加强传统村落保护、重塑传统村落价值依然任重道远。
 
正在消亡的文化之根
 
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的定义,传统村落是指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的村落。
 
中国是一个拥有数千年农耕文明史的农业大国,至今仍有近一半的人口居住在农村。由于民族、气候、地域、环境的不同,经过漫长岁月的洗礼,形成了空间形态多样、文化成分多元、特色鲜明的众多传统村落,如星辰般散落于广袤的中华大地上。
 
传统村落既是固态的物质文化遗产,同时也是活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村落根植于本土,与周边文化和自然环境紧密相连、不可分割,是活着的文化与自然遗产。在传统村落中,我们能找到中华文明的根,找到魂牵梦绕的“田园梦”,找到失去已久的“乡愁”。可以说,传统村落是中国农耕文明的精粹和中华民族的根基,是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是维系华夏子孙文化认同的纽带,是我国乡村历史、文化、自然遗产的 “活化石”和“博物馆”。
 
与传统村落蕴藏的巨大价值相对应,维系其生存延续的生态体系却极为脆弱。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传统村落的数量锐减且日渐衰败。据中国村落文化研究中心对长江黄河流域的田野考察统计,该区域传统村落2004年总数为9707个,至2010年仅幸存5709个,平均每年递减7.3%,每天消亡1.6个。
 
传统村落的消亡,既有缺乏保护导致的自然消亡,同时也有规划无序导致的原住民自主自建性破坏、不良政绩观诱导下的建设性破坏、商业化过度开发导致的旅游性破坏等。
 
与此同时,随着人口由农村向城市转移,传统村落的“空心化”现象越来越普遍,加之工业文明、信息文明的侵入挤压,村落的传统文化日趋边缘化,许多依附在传统村落上的非物质文化传承面临断代的窘境。
 
城镇化是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是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必然方向。保护传统村落绝不是要逆城镇化而行,而是纠正城镇化发展中出现的一些过于粗陋、草率的问题和弊端,更好地平衡发展经济与保护传统文化之间关系,进一步激发乡村内在活力,挖掘乡村内在价值,让这些珍贵的文化财富能够永久传承下去。
 
多方行动 6819个村落纳入保护
 
随着时代的进步,各界有识之士对传统村落的价值有了越来越清晰的认识,中央和各地方政府也越来越重视对传统村落的保护。
 
我国传统村落保护肇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至今有两个重要的标志性节点:一是2003年“中国历史文化名村”的评选工作,此为传统村落保护的正式开端;二是2012年《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甄选,标志着传统村落保护的全面铺开。
 
2002年以前,并未有专门的针对传统村落保护的文件及措施,主要散见于文物保护相关条例和法律。直至2002年,“历史文化村镇”这一概念才于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明确提出;同年,原建设部和文化部联合颁布《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价指标体系》(试行)。2003年,历史文化名村评选正式启动,迄今为止共公布七批487个历史文化名村。
 
此后,围绕“历史文化名村”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包括《文物保护法》《城乡规划法》《非物质遗产保护法》等都对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2008年,国务院颁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作出了全面规定。
 
历史文化名村评选对传统村落保护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其门槛较高、覆盖面较窄,许多未能入选但具有相当价值的传统村落仍岌岌可危。因此,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力度必须进一步提高,覆盖范围必须进一步加大。
 
2012年4月,为摸清传统村落底数,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和完善,住建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传统村落调查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了传统村落调查工作。同年8月,四部局联合印发《传统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试行)》,评价传统村落的保护价值,认定传统村落的保护等级。
 
2012年12月,住建部、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要促进传统村落的保护、传承和利用,传统村落保护大幅扩围。
 
《指导意见》提出目标和任务:不断完善传统村落调查;建立国家和地方的传统村落名录;建立保护发展管理制度和技术支撑体系;制定保护发展政策措施;培养保护发展人才队伍;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
 
依据相关文件精神,《中国传统村落名录》评选工作开始推进,从2012年12月公布第一批至今,先后有五批共6819个传统村落入选名录。至今这类评选工作已经完成并形成了由国家、省、市、区县组成的四级保护体系,不少省份及地方政府还专门出台了一系列具有地方特色的保护传统村落的政策和措施,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上令下行、合力保护”良好局面。
 
保护建筑更要留住人
 
在各界的积极推动下,我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然而,由于各种矛盾交织,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在落实过程中变形走样,一些地方重开发、轻保护,重规划、轻实施,重有形、轻无形,重建筑、轻文化,偏离了传统村落保护的目的。
 
与发展经济之间的矛盾。传统村落往往处于偏远地区,经济条件较差。因此,大批青壮前往城市打工或迁徙,留在村庄的往往是老人或小孩,最终导致传统村落“空巢化”“老龄化”。而当一些传统村落的价值被世人所认知时,又受到过度商业化的冲击,尤其是一味地搞旅游开发。开发商要追求经济效益,村民也要利用经营来提高收入,从而导致拆旧建新、拆真建假的现象频发。其结果就是,如同城市一样出现“千村一面”的怪相,极大地破坏了根植于传统村落之上的鲜明文化特色。
 
住建部相关负责人指出,地方保护传统村落热衷于搞旅游,这是好事,但要坚持适度有序。我们反对整村旅游开发和过度商业化。要严控商业开发面积,尽量避免和减少对原住居民日常生活的干扰,更不得将村民整体或多数迁出由商业企业统一承包经营,不得不加区分将沿街传统民居一律改建商铺。
 
与村民改善居住条件之间的矛盾。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传统村落的居民们对居住条件有了更高的要求,而村落本身的条件往往又不允许,如没有卫生间、下水道等。特别是一些村民子女结婚,往往有扩建、新建的需求,而且他们对“洋气”的现代化楼房更偏爱,由此导致一些老旧宅院被无序翻新或直接推掉重建。
 
村民是传统村落的灵魂,没有村民的传统村落仅仅是保留了一副空壳。要想让村民留在本乡本土,就必须尊重他们改善居住条件的意愿,在外部建筑形体不变的基础上,对内部功能进行完善,同时改进村落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提高生产生活品质。正如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民俗文化研究专家刘铁梁所言:“不够关心村民的村落保护,是狭隘的,也是没有办法和村民对话的。”
 
传统村落保护任重道远,必须遵循整体性、原生性、可持续性保护的原则,保护好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和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兼顾好原住民的利益和需求。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保护体系。目前中央及地方已有部分政策出台,但尚未形成统一的、全面的、系统的法律对传统村落进行保护,尤其是传统村落保护涉及多个部门,导致目前在依法管理上存在空白和漏洞。因此,加强传统村落保护,首先就必须完善法制体系建设,确定权责主体,明确谁来管、怎么管、管什么,规范保护政策制定的程序,以法律这个强有力的武器来保护日渐衰弱的传统村落。
 
加大宣传力度,促进社会认知。必须加强民众对传统村落价值的认知,尤其是与之直接相关的地方干部,树立正确的意识理念,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增强原住民的自觉保护意识。传统村落保护离不开原住民的参与,因此必须在传统村落保护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原住民的意见和意愿,激发他们参与的积极性,提高他们的话语权。
 
保护传统村落,绝不意味着将传统村落放入博物馆中冻结起来,而是要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保护是发展的基础,发展是保护的途径。这里的发展绝不仅仅是经济发展,而是通过发展让传统村落在活态中的到保护,是传统村落始终保持鲜活,为我们的文化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新鲜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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